村民在40年前自行开垦了村里的一块荒地。2022年,这块土地被征收,村民认为自己辛辛苦苦将荒地开垦为良田,理应获得土地补偿款,但最终只分得了青苗补偿款,土地补偿款给了村集体。村民不解又不愿,一纸诉状将村委会告到了法院。
近期,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土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案件。那么土地补偿款到底应该归谁?且看法院如何判决。
村民开荒
希望得到土地补偿款
大林是西宁市城北区二十里铺镇某村村民,家里承包经营了0.587公顷土地。1984年,大林看门前河边有一块荒地没人耕种,就带着家人动手将荒地开垦,最终开垦出0.084公顷土地,随后一直在耕种。
2022年,大林所在村部分集体土地被征收,他开垦的那块土地也在征收范围内。大林得到了0.084公顷附着物补偿款,土地补偿款按照每亩10.8万元的标准全部发放到了村委会。
对于这样的补偿结果,大林心里难以接受,他认为早在2014年,村委会就已经对开荒土地作出决定:土地补偿款按照实际丈量的亩数计算,谁开垦的荒地谁受益,全村村民对此进行了表决,这样的补偿方案已经形成事实。为此,大林将村委会告到了法院。
法院判决 开荒地属于集体所有
今年6月19日,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8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法院审理查明,2022年,该村部分集体土地被征收时,大林开荒的土地在征收范围内,且与村里一处鱼塘相邻,测量过程中与鱼塘一并丈量,荒地的地上附着物补偿款已经支付给大林。当时该村村民分别表决,绝大多数村民同意该村建筑项目中涉及到的鱼塘、菜园征地款属于公产。针对占用集体土地的宅基地及相关土地,村“两委”联席会议做出决议:宅基地土地补偿款归个人所有;宅基地和土地占用村集体土地的,由村集体收回;宅基地和土地占用各社集体土地的,由各社收回。
8月19日,承办法官前往该村村委会调查。村委会主任告诉法官,大林所在的该村三社针对开垦荒地的表决结果是与个人承包经营地相邻的荒地补偿款归承包经营者个人所有,与个人承包经营地不相邻的荒地补偿款归村集体所有;鱼塘和菜园的土地补偿款经表决归村集体所有,大林所起诉的开垦荒地与他个人承包经营地并不相邻,而是与鱼塘相邻,所以开垦荒地土地补偿款归村集体所有。
法官查明,村委会主任所说的内容有《青海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情况登记表》等多个证据支撑,足以认定。
2024年8月26日,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就该案依法作出判决,驳回了大林的诉讼请求。
法律如何规定?
针对该案涉及的法律规定,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承办法官介绍,根据民法典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本案中,涉案荒地不属于大林的个人承包地,而是该村集体土地上的开荒地,因此这块地应该属于集体所有。征用农民集体土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款等费用,大林认可已经领取了土地上的附着物补偿款,主张分配的“开垦荒地0.084公顷补偿款136080元”争议款,属于土地补偿费。根据民法典规定,土地补偿费等费用的使用、分配办法应当依照法定程序经本集体成员决定,即有权决定该款项分配的只能是该村集体成员。
对于大林提出的2014年村委会作出决定将开荒地块的土地补偿费分配给开荒者一事,由于大林并不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该村集体成员已经讨论决定将土地补偿费分配给开荒者,所以法院对这一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开荒的土地能否确权?
北京尚权(西宁)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赵丽介绍,荒地,特指案例规定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未利用地,须以土地登记性质为判断标准,并非没人耕种的地就是荒地。荒地的所有权一般为国家所有或者集体所有。国家鼓励开发利用荒地,但必须科学规划,在不破坏生态环境,不造成水土流失的前提下,经过批准才能实施。其中,国有荒地需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方可确定给开发单位或个人长期使用。
本案中大林在这块地被征收以前是否有机会获得承包资格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总则第三条中规定,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
赵丽表示,对于农村集体所有的荒地,如果能够办理确权登记的,则按程序办理并领取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如不在确权发证范围内,经村集体同意,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交由当事人耕作,享有耕种权,这样当土地被征收时当事人可获得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款等。
所以,想要开垦荒地的村民一定记得要向村集体申请获得批准,只有在拥有了合法的承包经营权之后去种植土地,这样土地被征收时才能够获得相应的补偿款。
(祁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