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抢控行驶客车驾驶操纵装置案,被告人李某因妨害安全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法院查明,2021年3月,李某搭乘沭阳至南京客车,因认为乘坐该车将导致其无法准点搭乘南京高铁而要求下车,驾驶员要求其补票方能下车并继续行驶,双方由此发生争执。争执过程中,李某数次拉扯驾驶员控制车辆变速杆的右臂,车内乘客予以劝阻。随后,李某不顾车辆处于车流较大的路段,将该车钥匙拔出,致使车辆方向盘卡死,经驾驶员采取制动措施,车辆停在道路右侧机动车道内,驾驶员随即报警。李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已赔偿因其行为给客运公司造成的损失。
法院认为,李某抢控行驶中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操控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安全驾驶罪。综合案发起因,案发后李某自首、认罪认罚、赔偿客运公司损失等量刑情节,作出上述判决。(罗莎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