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省嘉兴市海盐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2022年5月下旬的某个晚上,渔民李某和朋友赵某、王某(均为化姓)驾驶渔船出海至海盐县杭州湾跨海大桥东面海域,把8串禁用渔具地笼网放到了海里,共捕捞到青蟹4千克、米鱼若干。
同年6月6日晚,几人故技重施,于当晚被海盐县农业农村局工作人员抓获,当场查获青蟹2.75千克、米鱼3.25千克。经价格认定,上述水生生物资源损害价值人民币1800元。
海盐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伙同赵某、王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先后两次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海盐县检察院作为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要求3人连带赔偿渔业资源损失人民币1800元以及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采纳。3名被告人当庭作出赔礼道歉,并于审理期间自觉预缴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赔偿金。被告人李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罚。
据此,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李某、赵某、王某连带赔偿因破坏水生生物资源行为所造成的国家损失共计人民币1800元。目前,判决已生效。(王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