等待处理…

强化行政履职能力 推动争议实质化解

2023年07月12日

近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2022年行政审判工作情况及相关典型案例。笔者对其中的部分案例进行梳理,在以案释法同时,展现江苏法院充分发挥行政审判在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有效服务保障全省法治政府建设稳步推进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分包公司拖欠工资

总承包方先行清偿

2020年11月14日,刘某某向人社部门反映其被某公司拖欠工资,某区人社局经初查发现该公司还存在多名农民工欠薪情况,遂予以立案。某公司在调查中称该公司下设劳务分包公司,具体的工人工资支付应由劳务分包公司承担。

2021年4月30日,某区人社局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书,责令该公司在2021年5月10日前支付刘某某等17名农民工工资共计60余万元。某公司不服,向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区政府经复议后决定维持行政处理决定书。某公司仍不服,诉至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行政处理决定书和行政复议决定书。

梁溪区法院认为,刘某某在建筑工程项目中付出劳动,理应及时获得足额报酬。某区人社局就刘某某等人反映的拖欠工资情况立案时,《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已经施行,且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违法行为延续至该条例施行之后。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的相关规定,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某公司作为总承包方,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等情况负有监督职责,但其未予履行,故某区人社局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具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梁溪区法院遂判决驳回某公司的诉讼请求。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出借证件办理登记

虽未签名亦须担责

2019年,顾某某请卞某担任其投资的某培训中心的法定代表人,卞某向顾某某提供了身份证、教师资格证等证件。后某培训中心理事会选举卞某为理事长及法定代表人,并提出变更登记申请,相关单位经审查后将该培训中心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为卞某。

后因某培训中心经营不善引发多起诉讼,卞某诉至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市民政局作出的变更登记行为。诉讼中,经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显示《社会组织法定代表人登记表》《社会组织章程核准表》中的落款签名均不是卞某本人书写。

随后,润州区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卞某的诉讼请求,卞某不服,提起上诉。

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公民应当依法使用身份证件,明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使用其身份证件进行行政登记却未提出异议,并在此基础上从事管理和经营活动的,其后不得以行政登记申请材料上非本人签字为由请求撤销行政登记。卞某明知某培训中心将自己身份证件用于行政登记,仍然提供并配合办理行政登记,应当对其提供身份证件用于行政登记的行为负责。卞某向法院提供的“挂名”协议中没有其本人签字,况且在行政登记时也未将该协议向行政机关提供,故不能以“挂名”登记为由请求撤销行政登记。镇江中院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承办法官庭后表示,公民应当遵循诚信原则,依法使用身份证件,不得出租、出借、转让身份证件。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特定目的借用他人身份证办理投资者、法定代表人等“挂名”登记,一旦经营出现问题,出借身份证的公民可能面临法律风险。公民明知出借身份证是用于行政登记,仍然出借身份证并配合办理行政登记的,应当对其行为负责,而不得以行政登记中的签字非其本人书写或者仅是“挂名”登记为由请求撤销行政登记,否则将纵容“挂名”登记行为,损害社会信用体系根基。

权属到期非法占有

强制拆除追缴费用

2018年6月,因祁某某的海域使用权证书养殖用海期限届满,原某县海洋与渔业局发布公告,对该海域使用权证书依规予以注销。

后因祁某某在其海域使用权终止后未按规定拆除用海设施和构筑物,某县资规局先后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行政决定书》《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等,要求祁某某限期拆除其用海设施和构筑物。祁某某未在规定期限内主动履行,某县资规局遂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代履行决定书》,并委托第三方实施了拆除行为。其后,某县资规局作出《代履行费用追缴决定书》,要求祁某某支付代履行费用。祁某某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代履行费用追缴决定书》。

南京海事法院一审认为,依据海域使用管理法规定,某县资规局对其行政区毗邻海域使用负有监管职责。某县资规局责令祁某某限期拆除其用海设施和构筑物,祁某某逾期拒不拆除,某县资规局委托第三方代履行的行为,符合海域使用管理法、行政强制法的相关规定,其作出的关于追缴代履行费用的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案涉代履行费用数额经某工程项目咨询管理公司结算审核,有工程结算审核报告、拆除施工单位盖章的费用明细表、工程结算审定单等证明,可以认定是在合理的范围内。南京海事法院遂判决驳回祁某某的诉讼请求。

祁某某不服,提起上诉,江苏高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罗莎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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