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重大污染环境犯罪案件,该案被告人违反国家规定,倾倒、处置危险废物有机硅高沸物数千吨,造成严重环境污染。该案因覆盖地域广、犯罪人数众多,污染后果特别严重,系在辽宁省内影响重大的案件。目前该案已审理终结,分别判处被告人七年十个月至两年不等有期徒刑,罚金共计169万元,没收违法所得1345万余元。
法院查明,被告人王某等人以名为加工实为处置的方式从山东、吉林等跨省运送有机硅高沸物至辽宁省葫芦岛市、朝阳市、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等多地,其中在葫芦岛市运送4460余吨,并在未办理环评等相关手续亦未采取任何防渗措施的情况下,对有机硅高沸物进行随意排放。经鉴定,涉案高沸物为危险废物,已造成多地污染物排放,附近居民生活环境和土壤严重污染,部分地区村民不得不搬离家园。由于污染环境犯罪案件取证难度较大,该案在审理过程中,为了准确认定排放有机硅高沸物的数量,各办案单位辗转多地核实账目数额,通过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两级法院审慎、高质量审理,最终认定14名被告人在葫芦岛市共排放有机硅高沸物4460余吨。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等在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排放、倾倒、处置的行为,主观恶性较大,污染后果特别严重,构成污染环境罪,该案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对附近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及生态环境造成严重危害,在量刑时应当把握从严从重的标准。(梁平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