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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升温纠纷频发 法治护航助力发展

2023年09月20日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辖区是全市避暑和冰雪产业发展较为集中地区,也是中心城区居民近郊游的主要目的地之一。近年来,旅游业发展迅速为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注入强劲动力。

近日,笔者梳理了重庆三中院以及辖区基层法院审理的涉及旅游经济发展的典型案例,通过以案释法,为旅游产业的发展提供更好的司法服务和保障,助力渝东南武陵山区城镇群文旅融合、城乡协同发展。

任性泊车撞伤游客

未尽义务旅社担责

徐某某与某旅行社总社(重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旅行社)签订《团队境内旅游合同》参加“北戴河+京津双飞6日游”,并交纳了相应旅行费用。在行程第二天,某旅行社向徐某某赠送游客集体照片。

分发照片过程中,因该旅行社选定的旅游辅助者任某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在泊车发放照片时未关闭电动自行车电源,其后排乘客余某某在上下电动自行车过程中不经意将手扶在车把处,导致电动自行车失控前行,将位于车前站立的徐某某撞倒在地。

经鉴定:徐某某构成九级伤残。后徐某某因与该旅行社就赔偿事宜未协商一致,徐某某遂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该公司赔偿自己各项损失共计224589.66元。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认为,徐某某与某旅行社签订的《团队境内旅游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徐某某依约支付旅游费用后,某旅行社应提供符合保障人身与财产安全的产品与服务,否则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在旅程中,因该旅行社选定的旅游辅助服务者未关闭电源,未尽安全注意义务,提供服务不当,直接导致徐某某受伤残疾,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据此,法院判决由某旅行社赔偿徐某某损失141498.04元。

一审宣判后,某旅行社不服,提起上诉。重庆三中院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不可抗力导致违约

未损权益驳回诉求

2017年,农村家庭承包经营户傅某君将其承包的土地经营权出租给武隆区某旅游投资公司(以下简称武隆公司),租期12年,约定每年最后一日支付下年度租金,超过30天不支付租金,傅某君可解除合同并收回经营权,武隆公司应在同等条件下与傅某君建立劳动关系,否则合同作废。

武隆公司按约与傅某君签署劳动合同并支付租金至2020年。后因疫情原因,2021年6月,武隆公司与承包地所在村社干部、村民代表就欠付傅某君在内的253户租金召开会议,研究决定先支付年度租金的25%,剩余租金于2021年年底支付。后武隆公司按会议内容及合同约定支付了2021年及2022年租金。同时,因经营困难,武隆公司向傅某君发出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傅某君认为,武隆公司存在延期支付租金并解除与其劳动关系行为,故起诉要求收回经营权。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认为,武隆公司解除与傅某君劳动合同的行为与本案非同一法律关系,故本案不作处理。武隆公司迟延给付租金虽然违约,但系存在不可抗力的因素,其在经营困难的前提下仍然积极寻求解决办法,并在承诺期限内如期支付全部租金,作为出租人的家庭承包经营户的权益并未受到实质损害,且合同的继续履行对增加农民权益、促进农村旅游经济发展、助力乡村振兴也发挥着积极作用。据此,法院遂判决驳回傅某君的诉讼请求。

预订酒店名不符实

虚假宣传罚款五万

准备前往武隆区仙女山镇旅游的夏某某通过网络预订“郡某连锁酒店”房间一间,但根据平台宣传信息无法定位该店。夏某某电话联系酒店经营者冯某某后,被安排到其他宾馆入住。为此,夏某某向武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

该局查明: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1月27日期间,冯某某在网络平台宣传的酒店与消费者实际入住的酒店名称不同,且宣传的外观图片系该地另一家酒店的照片,而该时段冯某某并未在上述地址从事住宿服务经营活动。随后,冯某某主动联系平台将相关信息下架删除。

武隆区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告知书》,拟对冯某某罚款10万元。冯某某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书,请求减轻处罚为罚款2万元。2021年8月18日,武隆区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冯某某予以减轻处罚,罚款5万元。后冯某某不服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认为,冯某某的行为不仅误导了消费者,还扰乱了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已经构成虚假宣传。武隆区市场监管局结合冯某某主动下架虚假宣传信息等因素,决定在法定幅度内给予冯某某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符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遂判决驳回冯某某的诉讼请求。

宣判后,冯某某不服,提起上诉。重庆三中院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战海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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