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承载着产品的市场声誉,代表着商标品牌的价值,对企业形象至关重要。然而,随着互联网等技术的发展,知名商标被“搭便车”“李逵李鬼傻傻分不清楚”等现象频出,保护知识产权、打击商标侵权成为社会各界共同面临的挑战。
模仿商标攀附商誉
判定适用惩罚赔偿
欧A公司是一家专业研发、生产、销售家居照明及商业照明的上市公司,其注册于“灯、日光灯管”上的商标“欧A”多次被认定为驰名商标。2022年,欧A公司员工在浏览网页时发现欧B公司开设“欧A电气”网站,并在开关、插座产品上突出使用“欧A”等标识。欧A公司遂以欧B公司商标侵权为由诉至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判令欧B公司停止侵权,并适用惩罚性赔偿。
烟台中院经审理认为,欧B公司在其企业网站上使用的标识图案与欧A公司的商标外观上十分近似,可推定其具有模仿欧A公司相关商标的主观意图。案涉商标具有较高显著性和知名度,欧B公司在相同商品使用上述近似标识的行为容易导致消费者对二者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二者具有特定的联系,故欧B公司在其企业网站、被诉商品外包装和实物上使用标识的行为侵犯了欧A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同时,欧A公司的企业名称在照明领域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欧B公司在申请注册时理应尽到合理避让义务,但其仍将欧A公司的“欧A”注册为企业名称“××欧A××公司”并实际使用,直至本案起诉时才变更其企业名称,可以认定欧B公司具有明显攀附前者商业品牌商誉谋取市场竞争优势的主观意图,且该使用行为容易使消费者对原被告的商品产生误认,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构成不正当竞争。欧B公司侵权恶意明显,侵权时间长,经营规模较大,其行为同时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侵权情节比较严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规定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情形。
最终,法院综合考虑欧B公司的主观恶意程度、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后果等因素,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475万元。
小作坊侵权奢侈品
认知有误减免赔偿
某公司是全球著名奢侈品牌,为“××”商标的注册人,使用范围包括钱包、行李箱、公文包、运动手提包、旅行袋等。2022年,该公司发现韩某经营的莱州市某工艺品厂在某网站销售绣有××字母的镂空草编包、休闲女包,价格远远低于正品市场价格。某公司正品在中国区销售价格为16400元,而涉案商品单价为40元,销售数量达7500余件,且商品详情页、产品介绍等均使用了“××”的字样。经公证部门保全证据后,某公司向招远市人民法院提起商标侵权民事诉讼,要求被告停止销售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拆除所有带有“××”标识、招牌、海报、广告牌等产品和产品外包装,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万元,在纸媒书面声明消除侵权行为造成的影响。
韩某辩称,某公司的商品并不包含草制工艺品,某工艺品厂是作坊式的个体工商户,组织一些老年妇女从事价格较低的草制工艺品的制作并在网上销售,制作者和销售者均不知道字母“××”的具体含义,仅是按照购买者的要求在产品上刺绣了该字母,没有侵害××商标的主观意图。即使原告的商标权有被侵害的结果,其责任也在于购买者通过主观恶意钓鱼式诉讼,以达到获取不当利益的目的,况且该刺绣内容与××商标大相径庭,起不到对一般消费者混淆的作用,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招远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原告是国际知名奢侈品牌生产经营企业,商标侵权人是农村小作坊,双方在知识产权方面的认知具有相当大的差异。为了达到既保护原告合法权益又不至于给被告带来毁灭性打击,办案法官在向被告普及了商标权知识的同时,对双方纠纷进行调解,最终促使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韩某立即停止侵害原告某公司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一次性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3万元。
网店借名销售假包
知假卖假构成侵权
某公司是全球最具影响力的皮包、鞋类及配饰等产品公司之一,其拥有的商标经注册核准使用在手提包、行李箱等物品上。陈某某在未经授权下,以海外代购的名义,在其经营的网络店铺内大量展示、销售带有某公司上述商标的多款皮包商品,在商品标题、详情页面等多处明确提及注册商标及商标缩写。
2020年9月,某公司从陈某某经营的网店中购买带有上述商标的手提包一个,该产品价格800元,最近30天交易成功359次,累计评价387次,经鉴定后确认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2023年3月,某公司将陈某某诉至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陈某某立即停止销售或展示任何带有与原告商标相同或近似标识的商品,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2万元。
承办法官查阅案件材料后认为,该案件事实清楚,被告陈某某确实存在侵害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但考虑到被告陈某某早已经将店铺注销不再销售商品、原告某公司为该案件付出的维权成本等实际情况,为了达到更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组织双方当事人开展调解工作。
被告陈某某在庭前调解过程中主动联系法院,称其生活困难且预产期将近,恐怕无法参加庭审,亦不承认自己销售了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声称自己只是打工的,但未提供“老板”的信息。后经法官多次释法析理以及与双方当事人的积极沟通下,考虑到被告陈某某的实际情况,原告某公司同意被告陈某某分期支付赔偿款共计32000元,案件最终以调解方式顺利结案。
(梁平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