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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工种可以提前退休 电力工人符合这些条件吗

2023年11月20日

特殊工种

政策解读

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政策是国家在计划经济时期对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国有企业职工的关怀和爱护。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科技进步和劳动条件的改善以及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该项政策已经越来越不适应现实需求。近年来,由该项政策引发的信访案件明显增多,问题越来越复杂且难以化解。

该项政策对用人单位性质做了限定,如今我国企业性质由过去单一的国营和集体变化为国有、集体、股份制、个体等多种形式,招工形式和职工身份也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仍以单位性质作为适用政策的基本条件显然不公平。另外,随着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推进,此项政策必然引发单位内从事特殊工种职工的攀比,如医院放射专业、化验专业等。这将不利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平稳推进。还有一种情况是,随着劳动条件的改善,很多特殊工种职工希望延迟退休,因为在职的工资高于退休待遇。但有的企业不考虑职工意愿,采取一刀切的方式直接为其申请提前退休,导致被提前退休的职工怨声载道,有的到职能部门上访,有的去法院起诉,政策性矛盾日益突出。

电力行业

对应政策

根据劳动人事部劳人护〔1985〕6号“关于由各主管部门审批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精神,结合水利电力系统实际情况,确定“锅炉运行值班工”等三十六个繁重体力劳动和有毒有害的工种为提前退休工种。现将“水利电力系统三十六个提前退休工种名称表”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并补充规定如下:

一、提前退休工种的退休年龄为:男五十五周岁,女四十五周岁,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办理退休:

(1)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十年的;

(2)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累计满九年的;

(3)从事其它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累计满八年的。

二、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提前退休工种的职工,如经医院检查证明身体条件仍能继续胜任本工种工作,本人申请延长退休年龄的,经组织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多不得超过三年。

三、凡符合第一条规定,已经调换工种的职工,原则上按现工种退休年龄的规定执行。如本人申请,经组织批准,也可以按提前退休工种执行。

四、本通知从1988年1月1日起执行。原已批准的提前退休工种,继续执行。

电力行业对应工种

特殊工种认定

特殊工种目录从上世纪50年代至90年代,由劳动保障部门和各行业主管部门陆续颁布并沿用至今。从事特殊工种人员的退休,首先要明确职工从事的岗位是否属于国家认可的特殊工种,但由于各行业主管部门确定的特殊工种名录只适用于该行业,其他行业即便从事的是“同工种名称、同专业性质和同劳动条件”的工作也不得参照执行。比如运输行业的长途客货司机属于特殊工种,而其他行业的长途客货司机则不参照执行,这就容易导致行业间的攀比。

由于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涉及多方利益,既得利益者想尽办法联合起来制造假档案、涂改原始档案资料等情况时有发生,由此导致的违法违规办理提前退休套取养老保险金的事件屡禁不止,既对正常参保缴费的人员有失公平,也使养老保险基金潜在的风险越来越大。

现实执行困难

实行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政策过程中的问题:

1、特殊工种的身份固定,造成不同群体间不公平在国有集体企业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办理过程中,对职工身份要求比较严格,同一职工从事同一岗位工作,企业改制破产前属于特殊工种,改制破产后时间不能计算特殊工种年限。

国有集体身份外的职工,也就是民营企业职工这个大的群体被排除在政策之外,从事同样的工作,缴纳同样的社会保险却无法办理退休手续,享受相关待遇,造成国有集体单位同民办私营企业间不同群体间的不公平。

2、特殊工种审批不规范

因相关单位档案记载不完整、不准确,工种名称不规范,甚至和其他原始档案记载相冲突,审批部门执着于明确的档案记载,往往不能审批办理。审批过程中,各个地方对不同时期档案记载的认可程度不同,特别是在国有集体企业破产改制中,自行拟定的政策不一,亟待规范和统一。

3、特殊工种的目录老化

此前的特殊工种目录是基于当时我国的社会发展水平和实际国情,在根据社会生产需要的基础上制定,在当时是具有科学性和合理性的,所以退休政策的制定和执行大都依据此前的特殊工种目录。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特殊工种目录也没有及时进行更新和完善,显得老化落后,比如部分目录中的工种在之前是人工操作的,属于特殊工种,但是如今机器取代了这个工种,这就使得这个工种存在了争议,更多的新型产业发展,产生新的危害性工种没有录入到特殊工种目录当中,职工无法享受到国家的提前退休福利待遇。

4、特殊工种的行业认定不标准

在特殊工种的行业认定中,受之前社会经济条件和岗位工具等的影响,许多行业在之前的行业认定中是属于特殊工种,但是随着社会的进步,同一行业利用先进科学技术来方便工作的同时,也不具备了认定特殊工种的标准,但是由于认定标准的老化,这部分行业还是处于行业认定的标准范围内,具有不科学性。

5、相关单位对特殊工种的管理存在不明确

相关单位对企业特殊工种的管理也存在困难。部分企业的特殊工种由于自身具有自由流动性,让企业不易统一管理,再加上企业的管理制度不完善,有管理的责任不明确等。

最后需要补充一点的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各个企业待遇工作条件的不同,有些属于特殊工种,可以提前退休反而不愿意退休;那些真正在一线工作,承受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工人,反而享受不了提前退休待遇,这些工人普遍属于非编制合同工或劳务派遣工。

网友反馈

(据电力资讯交流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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