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以来,因未成年人在校园内受到人身伤害而引发的校园侵权纠纷一直是大众关注的焦点。校园安全问题不仅关系到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也关系到家庭的幸福和社会的稳定。此类侵权事件一旦发生,无论是孩子受到伤害或是伤害到别人,都会引发相关家庭的痛苦和不幸。
近年来,山东省菏泽市巨野县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坚持能动司法,以司法之力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厚植法治土壤,撑起法治蓝天。笔者近日梳理了巨野法院审理的2起校园侵权案件,以期通过以案释法引起社会关注,尽力避免此类案件发生,合力护佑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殴打同学理应赔偿
学校尽职无须再赔
2022年10月18日,某中学学生张某与丁某在学校课间休息期间发生冲突,导致丁某受伤住院,巨野县公安局认定张某殴打行为成立。出院后,丁某将张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现张某已履行完毕。
张某履行赔偿后认为,丁某和自己均属未成年人,在校期间发生冲突,学校未完全履行安全教育及管理职责,应当承担50%的责任。因此,张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中学承担其赔偿丁某损失的50%份额,即4463.91元。
法院认为,某中学针对学生的管理制定了《学生日常规范管理要求》《学生量化考核细则》,在班级内张贴《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中小学生守则》,并经常邀请该校法治副校长到校对学生进行安全及纪律方面的法治教育。根据某中学的上述规定及做法可以看出,该校多次对学生强调严禁斗殴、群殴,教育学生要遵守校规校纪,该班班主任也多次在班会上要求学生不准打架斗殴,杜绝打架、骂人,严防校园欺凌事件发生,可以认定学校对学生已尽到安全教育义务,学校对张某与丁某课间发生纠纷不存在过错。同时,张某已满十六周岁,对学校教育事项不但没有遵守,反而故意挑起事端,触犯学校校规,在教室内打伤同学,张某应当自行承担相应赔偿。据此,法院判决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
“学校作为未成年人的集聚地,对学生有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职责,但如果学生有意对抗或回避学校的管理,导致伤害事故发生,就要自行承担相应责任。”承办法官表示,学生课间打闹伤害事故在学校偶有发生,发生此类案件后,无论是受伤的学生家长还是导致人受伤的学生家长往往认为孩子是在学校受伤的,学校应该有责任或者应该承担全责。但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学校是否担责要看学校具体工作中有没有过错,有过错就要承担责任,无过错则不担责。
体育课跑步被撞伤
三方责任共同承担
花花和明明均是某中学学生。在一次体育课上,花花、明明和班上其他同学一起,在体育老师的指导下沿着操场的环形跑道跑步。中途,花花发现自己的鞋带散了,为避免跑步途中被鞋带绊倒,她在没有远离跑道的情况下弯腰系鞋带,被后方的明明撞上并摔倒在地。事故发生后,花花经医院治疗诊断为左脑骨内上踝骨折、左桡骨颈骨折。后因各方就赔偿事宜未达成一致,花花诉至法院,要求明明及其监护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同时以学校未尽到管理职责要求其承担补充责任。
法院认为,花花和明明虽然都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作为初中生,明明对自己所从事体育活动的危险性已具有一定的认知能力和风险防范意识,在跑步时应当注意周围环境但其疏于对前方道路的观察,面对突发情况,躲避不及,存在明显过错。而作为初中生的花花,对于群体活动需要避免踩踏的安全意识也应当具有一定的认知,其在群体跑步时未远离跑道即弯腰系鞋带,将自己置于危险境地,也是造成事故发生的因素之一,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对于人群集聚的跑步活动,学校更应当教育和管理学生注意避免发生踩踏。但经查看监控视频,未能看出老师在学生跑步前要求学生检查鞋子的环节,且在跑步过程中也可见其他学生在跑道内系鞋带,老师没有进行制止和管理,显然未尽到安全管理职责,同样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最终,法院综合考虑各方过错,确定由明明一方承担50%的赔偿责任,学校承担20%的赔偿责任,而花花需要自担30%的责任。
法官提醒,校园安全是教育机构的重点工作。体育活动更应时刻把安全教育放在第一位,要常抓不懈,可安排专门时间给学生讲解体育课的安全教育理论,增强学生的安全意识,营造学生运动的安全氛围,避免运动伤害的发生,切实关爱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梁平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