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对一起相邻关系纠纷作出判决,对影响邻居正常生活的4台空调外机予以拆除,对其生活影响相对较小的其他空调外机的拆除请求不予支持。
法院查明,白某与黄某系前后邻居,白某在房屋北墙外安装11台空调外机,并将二楼以上对外出租,其中二楼共安装4台空调外机,三楼、四楼共安装7台空调外机。黄某以白某家的空调外机占用其家空间,空调作业时噪声大、散发热量多,并且往其院内滴水,严重影响其正常生活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决拆除白某家外墙上的11台外挂机。
法院认为,白某家房屋后墙的空调外机出风口均对应黄某家宅院,空调作业时发出的噪声和排出的气流势必对黄某家的正常生活造成影响,导致黄某家的正常生活受到干扰,由此给黄某一家造成了妨害,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因黄某家房屋为两层楼房,白某家的空调外机安装在二、三、四楼,根据本案案情,白某应将安装在其家二楼后墙的4台空调外机予以拆除。安装在其家三、四楼后墙的空调外机,因位置较高,对黄某家的生活影响相对较小,黄某与白某作为相邻关系人,应当为对方互相提供必要的便利,故对此诉求不予支持。(赵红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