等待处理…

劳动年限合并计算在实务中的适用

□刘玥

2024年03月25日

案情:D某于2008年11月1日入职Y银行某县支行从事大堂引导工作,2015年Y银行安排D某与Z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合同,由Z公司代发基本工资并缴纳社保2000余元,绩效和奖金共计4000余元仍由Y银行以微信红包转账等方式发放。签订劳务派遣合同后并未改变D某的工作岗位、内容及相关制度。

2022年7月21日Y银行通知裁撤部分员工,名单含D某,后Z公司通知D某调岗,D某拒绝后提起仲裁申请,其中一项请求为要求Z公司承担2008年至2022年的经济补偿金。

Z公司在2008年至2015年间既不认识D某,也与Y银行无关联关系,其是否应承担该阶段的经济补偿金呢?

评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六条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与新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新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在计算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工作年限时,劳动者请求把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同时,该条款还规定,用人单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属于"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一)劳动者仍在原工作场所、工作岗位工作,劳动合同主体由原用人单位变更为新用人单位;(二)用人单位以组织委派或任命形式对劳动者进行工作调动;(三)因用人单位合并、分立等原因导致劳动者工作调动;(四)用人单位及其关联单位与劳动者轮流订立劳动合同;(五)其他合理情形。

本案经一裁两审最终判决由Z公司支付2008年至2022年间的经济补偿金。从案情中可知,D某与Y银行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与Z公司之间系法定劳动关系。法院经审理认为Y银行与Z公司之间存在一定的关联关系。在我国传统理解中,关联企业多指形式上的关联,包括在股权或实际控制人等方面的关联。而从实质上考虑,非外显的因素更能体现关联关系,例如两公司高管是否存在相互兼职、工资发放情况、同一时间段办公地址、利益分割等。在本案中,Y银行与Z公司在不改变劳动者工作场所与工作岗位的情况下,更换了劳动合同主体,意在降低用工风险,在一定程度上共同侵犯了劳动者的权益,应对此行为承担不利责任。

从法人人格独立的角度来看,新用人单位没有义务代位承担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但劳动关系不同于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劳动者在签署劳动合同过程中往往丧失主动权,保护劳动者的权益乃法律本意。本案中,Y银行与Z公司之间具体的责任划分应依托于两者之间签订的合作协议或相关条款进行补充。

(作者单位:河北农业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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