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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规范用工秩序 维护和谐劳动关系

2024年05月17日

近日,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全省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审理情况,并发布3起劳动争议典型案例。笔者对相关案件进行梳理,通过以案释法,引导各方重视劳动者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承建工程分包个人

员工受伤公司担责

2021年,内蒙古自治区某劳务公司将承建的海东市河湟新区某项目工地部分劳务工作分包给自然人王某。2021年6月20日,陈某受王某雇佣,前往内蒙古某劳务公司承建的工地务工,工种为抹灰工,工资事宜与王某协商。陈某未与内蒙古某劳务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内蒙古某劳务公司未按规定给陈某办理工伤保险。

2021年7月2日,陈某在抹灰过程中不慎从3米多的高处跌落至地面受伤。事发后,陈某被送往海东市某医院救治,实际住院19天。陈某住院期间内蒙古某劳务公司支付住院医疗费用,并支付陈某生活费3800元。

2021年7月19日,陈某向海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同年9月27日,海东市人社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陈某因工负伤。2022年9月30日,海东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初次鉴定结论书》,评定陈某构成伤残九级、无护理依赖。后陈某向海东市平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解除与内蒙古某劳务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并要求内蒙古某劳务公司支付相关费用。

内蒙古某劳务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原、被告双方不构成劳动关系,判令内蒙古某劳务公司无须向陈某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及停工留薪期间工资。一审法院认定内蒙古某劳务公司与陈某存在劳动关系,同时由内蒙古某劳务公司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内蒙古某劳务公司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内蒙古某劳务公司与陈某存在劳动关系并确认解除不当,二审予以纠正;一审法院认定内蒙古某劳务公司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数额正确,应予维持。

入职未办社会保险

单方解雇理当获赔

杨某于2010年5月入职青海某公司,从事农机具装卸、安装、售卖、保管、安保等工作,工作时间为每日8时至18时。2021年10月,青海某公司单方解除与杨某的劳动关系。经查,青海某公司未依据劳动法、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为杨某办理社会保险,造成杨某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杨某于2021年12月申请仲裁,后因不服仲裁裁决,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被告青海某公司赔偿原告杨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64170元;被告青海某公司赔偿原告杨某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77004元。

出纳遭遇电信诈骗

存在过失担责两成

2020年10月28日,多某入职青海某公司任出纳一职,双方签订《劳动合同》。2021年12月1日,多某在工作过程中,收到QQ群中“总经理”要求多某向陈某的个人账户转账的信息。随后,多某向陈某的银行账户转账29万余元。青海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收到信息提示,与多某确认后,同日向公安机关报案。

2021年12月3日,多某提出离职。同年12月9日,青海某公司向多某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解除与多某之间的劳动关系。青海某公司申请仲裁,并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多某赔偿公司的经济损失。

法院认为,多某作为一名财务会计人员,其理应知晓一名专业财务人员在相关工作岗位的工作职责和流程要求,其未向公司领导核实即向他人账户进行大额汇款,导致公司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已构成重大过失。而在多某履职过程中确实存在根据领导指示先行付款的情形,说明青海某公司在日常经营活动中并未严格按照财务制度执行,青海某公司亦应承担相应责任。法院酌情确定由多某承担20%的赔偿责任。据此,法院判决多某赔偿青海某公司经济损失59600元。

法官庭后表示,本案系劳动者遭遇电信诈骗从而导致用人单位受损的典型案例。用人单位作为企业的管理者、劳动成果的主要享有者,应承担劳动者履职过程中可能产生的各种风险。劳动者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用人单位经济损失要求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应当与劳动者的过错大小、工资收入水平等相适应。而用人单位应严格按照会计法等法律规定,规范公司财务管理,定期对公司财务管理等重要岗位进行防骗宣传和培训,完善公司付款机制和流程,用人单位并不能将公司运营管理的风险、漏洞转嫁给普通劳动者承担。

本案最终认定用人单位、劳动者均应承担相应过错,具有双重效果。该纠纷处理不仅会促进劳动者在日常工作中,认真遵守公司规章制度,审慎履职,增强防范风险意识,还会促进用人单位更加注重员工培训管理和制度措施完善,共同防范网络诈骗,保护好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徐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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