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日,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关于支持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明确,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可申请提取本人及其配偶名下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
《通知》指出,购房人及其配偶(以下统称“申请人”)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完成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后,可按合同约定申请将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划转至购买房屋所属项目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
购买同一套住房,申请人各可提取一次购房首付款。申请人提取总金额合计不超过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首付款金额,且不超过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另外,提取首付款不影响以该套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的可贷额度计算。提取首付款购房后可以该套住房继续申请提取,可提取额度扣减已提取首付款金额。
《通知》自8月1日起实施。
(门庭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