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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介服务未达目的 兼顾公平部分退费

2024年08月15日

2021年7月,家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的秦某向某婚介机构支付1000元服务费,该机构承诺为秦某提供婚介服务,直至他找到合适的伴侣。此后,某婚介机构为秦某介绍了3个恋爱对象,但均因女方觉得不合适而没有继续交往。

今年2月,某婚介机构要求秦某支付2000元服务费,声称会提供更好的恋爱对象。秦某交费后,某婚介机构又为他推荐了2个恋爱对象,可还是没能成功“牵手”。鉴于此,某婚介机构要求秦某续费6000元,否则拒绝提供后续服务。气愤之下,秦某将某婚介机构诉至天山区人民法院,要求退还服务费3000元。

庭审中,秦某认为,作为充值会员,他应享有某婚介机构推出的“终身服务”,不该屡次被收费;此外,某婚介机构推荐的恋爱对象年龄跨度大,有可能是“婚托”。某婚介机构辩称,秦某最初支付的1000元是注册登记费,他签字的登记表背面印有《收费标准协议书》,载明注册登记费999元,后期服务费按照服务年限收取(1年期收费3999元,2年期收费5999元),秦某享受了婚介服务却未付清相关费用,而婚介机构向其出具的收据载明“提供服务概不退款”,因此不应退还服务费。

法院认为,从秦某出示的登记表看出,其与背面的《收费标准协议书》属两个内容,在登记表上签字不代表认可收费标准,且登记表和《收费标准协议书》上某婚介机构人员签名不同,更能确认合同订立存在瑕疵。对于收据所载“提供服务概不退款”,明显系该婚介机构为逃避法律义务、减轻自身责任而制定的“霸王条款”,属于无效内容。所以,某婚介机构存在一定过错。

关于秦某提出的“婚托”问题,由于秦某未能举证证明,故其不认可婚介服务的理由不成立。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某婚介机构退还秦某1000元。(潘从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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