等待处理…

履行检察监督职能 司法守护绿水青山

2024年08月21日

秦岭和合南北、泽被天下,是我国的中央水塔,是中华民族的祖脉和中华文化的重要象征。在第二个全国生态日来临之际,笔者走访了陕西省人民检察院及陕西跨行政区划检察机关,切实感受生态环境保护的检察力量。记者对部分涉生态环境典型案例进行梳理,以期通过以案释法,明确相关行为的法律后果,发挥案例对社会公众的法治宣传教育作用,助力推动形成人人参与、人人爱护环境的共建共治共享良好社会氛围。

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判缓罚金赔偿损失

2013年4月至12月,张某某在未办理征占用林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安排施工队在安康市汉滨区某片林地上修路并堆放弃渣,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造成林地原有植被、林业生产条件被严重破坏。经鉴定,张某某共占用林地14.046亩。

案发后,张某某出国前往非洲,直到2019年才回国。回国后又四处躲避,拒不配合公安机关的侦查取证工作。

陕西省秦岭南麓地区人民检察院了解相关情况后,决定提前介入案件。经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共同工作,案件顺利侦查终结。2023年11月,公安机关向秦岭南麓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秦岭南麓检察院经审查后认为,张某某在公安机关告知其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已被立案侦查后,采取出国等方式逃避侦查,本案依法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应对张某某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提起公诉。同时,张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的犯罪行为破坏了国家森林资源,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张某某依法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侵权责任。

经汉滨区某农业公司测算,张某某修路毁坏的林地自2014年以来的林业碳汇价值为15147.20元,森林植被恢复费用为631246元。

张某某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并自愿交纳林业碳汇价值损失。2023年12月,秦岭南麓检察院向安康铁路运输法院提起公诉和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3月19日,安康铁路运输法院对本案公开审理后当庭宣判:被告人张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同时,依法判令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张某某赔偿森林植被恢复费用631246元。

无证采挖河道砂石

督促整治加强监管

2020年11月3日,田某某以陕西某工程建设公司的名义中标蓝田县灞河玉石厂——高速公路引线桥段河道治理工程Ⅱ标段项目(以下简称“Ⅱ标段项目”),取得实际经营权,并安排杨某某负责现场施工和管理。

2021年4月,杨某某、田某某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商议采挖Ⅱ标段项目处灞河河道砂石并对外销售,自2021年4月至2022年6月间,二人共非法获得销售的砂石款合计1061688元。经鉴定,Ⅱ标段项目的河道内砂石混合物属于非金属矿产建筑用砂石,具备矿产资源属性,具有经济价值,且非法采砂活动已对河道生态环境造成了损害。

2023年8月29日,该案由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秦岭北麓检察院经对全案证据依法审查,最终认定杨某某、田某某的行为构成非法采矿罪,于2023年9月27日依法对二人提起公诉。1月23日,西安铁路运输法院对二被告人以非法采矿罪均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20万元,目前判决已生效。

鉴于杨某某、田某某非法采砂行为对河道生态环境造成了损害,检察机关遂对该案一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杨某某、田某某依法共同承担生态损害赔偿、惩罚性赔偿及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庭审中,经调解,二被告愿意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并在省级以上报刊上赔礼道歉经公告生效。

同时,针对该案暴露出的河道生态保护监管漏洞,检察机关依法向相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公开宣告送达了加强涉水工程监管等社会治理检察建议。水行政主管部门及时根据检察建议内容强化了部门协作合力,严格涉河项目监管,加大巡查力度,整治突出问题。

禁猎期用禁具狩猎

巡回审理惩教共推

2022年5月至9月期间,罗某在安康市宁陕县金川镇老庄村大岔组其自有的天麻地旁安装猎夹4个,猎获国家“三有”保护野生动物猪獾5只,花面狸4只。

2023年4月13日,宁陕县公安局依法将罗某涉嫌非法狩猎案移送秦岭南麓检察院审查起诉。秦岭南麓检察院在审查中发现民事公益诉讼线索,于同年7月31日对罗某非法狩猎破坏生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立案调查,8月1日进行了公告。

经调查核实,罗某非法狩猎的行为破坏了野生动物资源,影响了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造成了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公告期满后,检察机关未收到任何法律法规规定的机关和组织的反馈、起诉情况,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后果依然存在,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持续受侵害状态。

随后,秦岭南麓检察院向安康铁路运输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在追究罗某非法狩猎罪刑事责任的同时,检察机关认为罗某应依法承担民事侵权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遂请求判令其承担野生动物资源损失费用8800元。

安康铁路运输法院于2023年10月24日在案发地宁陕县金川镇依法进行了公开巡回审理。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罗某违反狩猎法规,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赔偿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8800元(已缴纳)。

(徐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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