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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婚同居之后分手 结婚彩礼酌情返还

2024年09月11日

彩礼是传统婚姻习俗中的一种方式,代表着对新人的祝福和美好的期望。然而,超出家庭承受能力的高额彩礼逐渐偏离了爱情的初衷,彩礼问题引发的婚姻矛盾也成为一个社会问题。近日,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彩礼返还纠纷案件,判决被告王某返还原告张某彩礼18万元。

法院查明,男子张某与女子王某经人介绍相识后,于2023年1月订婚。在双方恋爱、订婚期间,张某给付王某订婚礼金8.88万元,“送好”礼金10万元,并购买手镯、项链、吊坠、戒指等黄金制品价值4万余元。

订婚后,两人开始共同生活。后因生活期间发生矛盾而分手,张某以王某拒绝返还彩礼为由诉至县法院。

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张某与王某经人介绍订婚,且共同生活,但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张某请求王某返还按风俗给付的彩礼,理由正当,王某应酌情返还。

据此,法官综合张某与王某同居生活的时间、生活开支花销、婚姻未能缔结原因等情形,判决王某返还张某彩礼18万元。

法官庭后表示,彩礼作为我国传统婚嫁习俗,有广泛的社会文化基础。但是近年来,彩礼特别是农村地区的彩礼数额远远超出家庭正常开支,彩礼成为很多家庭的沉重负担,由此引发的纠纷增多。每个案件都有不同情况,法官在审理时应准确界定彩礼与借婚姻索取财物的区别、彩礼与恋爱期间一般赠与的区别,彩礼的返还要综合考虑双方是否共同生活、共同生活时间长短、是否孕育、陪嫁物品价值、双方过错等案件事实进行适当调整,确定返还比例及金额,妥善平衡双方利益。(赵红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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