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内向他人大额借款,再以离婚“净身出户”的方式躲避债务可行吗?近日,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判决撤销被告赵某离婚协议中第二套房产归前妻所有的约定,用于偿还债务。
法院查明,王某和赵某因生意结识。此前,赵某找到王某,说自己生意遇到问题急需资金周转。出于信任,王某给赵某账户打款50万元。后经多次催要无果,王某起诉,法院判决赵某需向王某还款50万元及利息。
赵某未履行生效判决,王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后得知赵某名下已无可供执行财产。原来,赵某长期痴迷赌博,一年前与妻子离婚,赵某夫妻二人离婚时签订协议,赵某“净身出户”,两套房子归前妻,而债务则归自己,妻儿均已移居海外。随后,王某向法院提起了债务人撤销权之诉。
法院认为,案涉债务发生时间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在离婚协议中约定的财产分配明显不合理的情况下,势必会造成夫妻一方的财产非正常减少,导致其债务偿付能力下降,进而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债权人可以申请撤销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约定的部分。赵某的其中一套房产是前妻婚前个人财产,归前妻一人所有并无不当。另一套房屋系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属夫妻共同财产。虽然王某称因其做生意经常不回家且有赌博的习惯,外债很多,但不能构成前妻独自取得双方全部大额共有财产的合理事由,离婚协议中的该套房屋实际系将夫妻共同财产中赵某所有的部分无偿转让给了前妻,客观上减少了赵某可供偿还债务的财产价值。据此,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庭后表示,遇到债务人以离婚后“净身出户”逃避债务的情形,债权人可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财产处分约定,以实现自身债权。行使撤销权需满足以下条件:一是债权人享有合法有效的债权,并且该债权一般以财产的给付为目的;二是债务人向他人无偿转让财产或者放弃其到期债权;三是债权人的债权因债务人的无偿转让财产行为受到损害。
(张雪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