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易公开听证是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以“止于至善”为目标,通过简化公开听证程序对案件当事人有效开展释法说理,及时化解矛盾纠纷的重要活动。自2022年开展以来,截至2024年8月,青海省检察机关共召开简易公开听证1413件,听证后息诉罢访1167件,息诉率达82.6%。
近日,青海省人民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全省检察机关开展简易公开听证的典型案例。笔者对相关案例进行了梳理,旨在为各地检察机关化解信访矛盾纠纷提供参考,充分发挥简易公开听证“对话交流”平台作用,也为案件当事人运用法律武器维护合法权益提供借鉴。
不服不予立案决定
及时回应获得认可
2010年底,孙某某因不具备相关资质,借用某工贸有限公司名义向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供应滤芯、减速器等器材。2011年初,为便于贸易往来,孙某某在西宁市某印章刻印店伪造该工贸有限公司印章一枚。
2021年7月,西宁市大通县人民法院在审理原告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某工贸有限公司、孙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时,发现孙某某伪造公司印章的行为涉嫌犯罪,遂于2022年6月将案件线索移送西宁市公安局城中公安分局。该局调查认为,孙某某伪造公司印章的犯罪行为已过追诉期限,决定不予立案。
某工贸有限公司不服公安机关不立案决定,于2022年8月向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城中区检察院受理该案后,全面审查本案证据,并向某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和涉案人员孙某某调查了解相关情况。2022年8月9日,城中区人民检察院要求西宁市城中公安分局说明不立案理由,并于次月15日就孙某某是否具有伪造该公司第二枚印章行为建议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经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无证据证明孙某某具有伪造第二枚印章的行为。城中区检察院认为,从现有证据看,孙某某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一案确已过追诉期限,城中公安分局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正确,拟作出不支持某工贸有限公司立案监督请求的处理决定。
为及时公开回应申请人的疑问,增强释法说理效果,城中区检察院决定召开简易公开听证会。听证会上,承办检察官介绍案件基本情况后,就案件审查情况和适用法律方面作了充分说明,控告人阐述了控告理由和请求,听证员针对案件事实,结合在案证据进行评议,认为经公安机关调查取证,现有证据确实无法证实第二枚印章的存在,孙某某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一案确实已过追诉期限,一致同意检察机关拟作出的处理决定。
最终,某工贸有限公司对检察机关的审查结果当场表示认可。
对不起诉决定存疑
公开听证息诉罢访
2022年12月,张某某伙同马某、马某祥、马某财、海某某等人在西宁市及周边区县从事违法活动。2023年1月,马某祥、马某财、海某某三人把张某某拉至车内后,将17万元违法所得中的12.75万元强行拿走,各自分得赃款4.25万元。后张某某同祁某斌等人见面协商,欲找海某某等人将钱要回,祁某斌的女友马某欣因认识海某某,便帮助祁某斌等人进行寻找。
2023年1月9日,马某欣约海某某见面,祁某斌等6人到约定见面地点以要钱为由,持刀、啤酒瓶将海某某殴打致伤,后祁某斌等6人逃往甘肃、四川等地。
2023年5月,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张某某等4人以故意伤害罪提起公诉。因马某欣未出现在殴打现场,无证据证实其具有故意伤害犯罪的主观故意,对其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祁某斌因系未成年人,且具有悔罪表现、认罪认罚等情节,可能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海某某不服对祁某斌的不起诉决定,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
城东区检察院受理该案后,及时审查申诉材料,调阅案件卷宗,听取申诉人诉求,并向案件公诉人了解原案办理情况。经审查,承办检察官认为原不起诉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处理适当,申诉人海某某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此外,检察官经与申诉人海某某多次沟通发现,其主要对被不起诉人祁某斌始终未向其赔礼道歉、赔偿损失一事耿耿于怀,经承办检察官积极与祁某斌沟通,最终祁某斌表示愿意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在征得申诉人同意后,城东区检察院决定召开简易公开听证会。听证会上,承办检察官介绍案件审查过程,并针对申诉人的申诉理由进行逐一回应,原案公诉人就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主要原因和依据向申诉人进行充分解释,值班律师围绕案件事实和申诉理由发表了意见,认为检察机关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符合法律规定。同时,承办检察官和听证员共同就赔偿损失等方面进行耐心调解,被不起诉人祁某斌在听证会后向申诉人道歉,并赔偿损失1.76万元,申诉人签订《息诉罢访承诺书》。
(徐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