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医保局办公室、财政部办公厅近日印发《关于做好医保基金预付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在国家层面统一和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预付制度,规范流程,强化管理,有效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通知从政策制度安排、申请流程、会计核算和监督等方面明确了规范要求,主要体现“三个明确”。“三个明确”一是明确政策内涵。预付金是医保部门预付给定点医疗机构用于药品和医用耗材采购等医疗费用的周转资金,不得用于医疗机构基础建设投入、日常运行、偿还债务等非医疗费用支出。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医保基金专项预付按原规定执行。二是明确拨付条件。原则上按照统筹地区医保统筹基金累计结余和医保基金运行风险等级作为拨付预付金的条件和标准。三是明确支出标准。核定标准原则上以前一至三年相关医疗保险基金月平均支出额为基数,合理确定预付金的基础规模,预付规模应在1个月左右。
通知同时明确,各地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修改和完善本地区的预付金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孙秀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