等待处理…

防范化解供暖纠纷 助力提升“幸福温度”

2024年11月20日

入冬之后,我国北方地区一年一度的供暖季正式开启。供暖质量与群众生活品质、社区和谐稳定息息相关,一旦因此产生纠纷,虽然标的额往往不大,但却是群众生活的“心头大事”。

近日,笔者选取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近年来审结的几起供暖纠纷案件进行梳理,通过以案释法助力提升“幸福温度”,以期防范和减少此类纠纷发生,让百姓屋暖心更暖。

试水期间无人看管

造成损失按比担责

2021年10月23日晚,某茶叶公司所在单元楼进行暖气试水。当时茶叶公司并未留人,因漏水导致房屋内的茶叶、包装盒被泡。事后,某茶叶公司和某热能公司及某物业公司就赔偿问题协商未果,某茶叶公司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某热能公司和某物业公司赔偿其相应损失。

庭审中,某热能公司主张每年供暖季来临前均会张贴暖气试水公告,并提交了打压试水通知的照片予以证明,同时认可在试水之前对涉案房屋所在单元楼随机进行了入户检查。案发当天,因某茶叶公司房屋内未留人,故未检查。法院现场调查时,某物业公司及该单元楼其他住户亦表示每年试水之前都会发通知。

法院认为,被告某热能公司作为案涉房屋所在小区的供暖服务单位,其在试水前发布了公告,已尽到合理告知义务,但未对案涉供暖设备进行专业巡查和必要的指导,存在过错。原告某茶叶公司作为案涉房屋权利人,在试水期间未留人,在大量漏水后才被楼下住户发现,说明其未尽到注意义务,亦应对事故承担相应责任。被告某物业公司对供暖设备并无维修义务,无须承担赔偿责任。

据此,法院认定某热能公司承担65%的赔偿责任,某茶叶公司自行承担35%的责任,判决某热能公司赔偿某茶叶公司3.3万余元。

法官庭后表示,该案系因供暖试水引发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供暖单位在提前张贴告示通知业主试水的基础上,还应当注意对相关设备进行巡查维护。而作为业主,也应当留意供暖单位的相关通知,在试水期间留人看管,以防供暖设备漏水造成损失。

供暖方式约定不明

无法计费合同解除

2023年4月,张某将自己位于顺义区的一处房屋出租给杨某使用。双方签署的《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杨某承担水费、电费、燃气费,张某承担供暖费、物业费,租赁期为一年,并将“未及时支付租金、擅自转租、因房屋产权人发生变化导致杨某不能再继续使用”约定为违约情形。

杨某租下该房屋并支付了1500元燃气费后,才发现该屋是自采暖,供暖设施也需使用燃气,而张某在签订合同时并未将这一重要事实告知,双方由此发生争议,杨某于2024年4月便提前搬离房屋。杨某认为,张某未按合同约定承担供暖费已构成违约,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撤销合同,杨某退还燃气费1500元并支付违约金。

庭审中,杨某表示其入住时燃气表内剩余758.8元,因屋内的淋浴设施、燃气灶、暖气等都需要使用燃气,其无法区分供暖部分具体数额,除了自己自行充值的1500元燃气费,后张某又向燃气表中充值500元。

法院认为,案涉房屋为自采暖方式,并非集中供暖,因供暖而产生的费用实际上计算在燃气费中。对于因供暖而产生的燃气费负担金额,双方在《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不明,在合同实际履行过程中也并未协商一致。张某作为案涉房屋的业主,显然对于案涉房屋供暖采用何种方式、供暖费包含在燃气费中的情况明知,虽然合同系杨某起草,但张某对明显约定不明的条款并没有指出,存在明显过错。在发生供暖费、燃气费争议后,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杨某因此提前解除合同,法院不持异议。

关于双方先后存入的燃气费,法院认为,案涉房屋除供暖设施外其他设备也需要使用燃气,双方均无充分证据对各项设施使用燃气情况予以证明。结合双方均同意不再互相给付燃气费的情形,法院最终判决确认《房屋租赁合同》解除,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暖气漏水被迫装修

租金损失也可获赔

刘某在顺义区有一处房屋长期用于出租。今年1月,因楼上漏水导致刘某房屋墙壁的粉刷装饰层被浸泡。北京某供热公司维修后,认定是供暖管道出现问题导致此次漏水事件。

刘某诉称,该房屋每月租金3500元,此次漏水已严重影响现租户的生活质量及其再次出租的租金价格,故请求某供热公司支付修复墙面费用4000元,以及装修和散味期间两个月的租金损失7000元。对此,某供热公司认为,应根据市场价格认定墙面修复费,同时认为刘某主张的因装修导致的空置期过长,不具备合理性,因而拒绝赔付。

法院认为,某供热公司疏于对其暖气设备的管理,导致发生漏水后未能及时发现,造成刘某家中相关财产损失,应承担侵权责任。关于刘某主张的房屋空置损失,法院根据案涉房屋的损坏状况、重新装修的期间酌情确定。

据此,法院判决某供热公司赔偿原告刘某装修费4000元及房屋空置损失3500元。(徐伟伦)

上篇:没有了
下篇:民警的“叮嘱”
分享到

© 2024 市场信息报

↑ TOP


http://sz.scxxb.com.cn/Content/weixinlogo.png
《市场信息报》是经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批准的一家山西省出版、全国发行的报纸,由山西广播电视传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主办,山西广播电视台主管,报社地址设在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大街229号省财贸大楼。
http://sz.scxxb.com.cn/m/content/2024-11/20/021685.html
市场信息报电子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