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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附带违建“阳光房” 拆除风险谁来承担

2024年11月22日

购买的二手花园洋房附带一间“阳光房”,谁料却是违章建筑,必须限期拆除,因此造成的房款差价和违建拆除费用该由谁来承担?近日,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认定买卖双方具有同等过错,判决卖家减少房款并赔偿拆除费用合计约4万元。

法院查明,张女士拥有一套处于顶楼的花园洋房,屋外有一处面积较大的露台。张女士在该露台上搭建了一间约70平方米的“阳光房”。2022年1月,张女士将该洋房作价85万元出售给郑先生,二人签订了购房合同,合同中并未写明交易内容包括该“阳光房”。2022年2月,郑先生取得了该房屋产权证。

2023年8月,城管部门认定该“阳光房”属违章建筑,发出书面通知,责令郑先生自行拆除,否则将会被强拆。郑先生遂雇请人员予以拆除。之后,郑先生多次要求原房主张女士赔偿。张女士则认为房屋已经过户,“阳光房”被拆除的风险应由郑先生一人承担。郑先生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张女士减少房款并赔偿拆除费用约34万元。

庭审中,郑先生认为张女士隐瞒了“阳光房”属于违建的事实,并将其作为房屋卖点,自己基于误解而购买了该房产,张女士的行为构成欺诈,因此要求张女士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张女士则辩称,房屋产权已经过户到郑先生名下,“阳光房”是房屋交易的一部分,产权过户后的风险应由郑先生自行承担。

法院认为,“阳光房”虽未写入书面合同,但影响双方交易对价,仍属约定交易范围,该“阳光房”已被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为违章建筑,有关“阳光房”的买卖约定应属无效。郑先生丧失“阳光房”使用利益并支出拆除费用,此时买卖合同权利义务失衡,之间的差额可认定为郑先生因此遭受的经济损失。原被告双方对阳光房被限期拆违均应有所预见,无视法律、心存侥幸的主观过错大体相当,应承担同等责任。

据此,法院综合房屋成交金额、物理现状、拆除费用、本地经济水平、交易市场行情等因素,判决张女士承担50%的责任,向郑先生赔偿4万元。宣判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判决已生效。

买卖双方过错相当

应承担同等责任

法官庭后表示,本案的核心问题在于合同的部分无效以及相应的法律后果。根据民法典规定,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本案中,合同部分内容有效,而其余部分无效。具体来说,双方的交易标的是一套带有“阳光房”的花园洋房。关于房屋本身的约定,由于没有违反任何禁止性或效力性规定,这部分约定应当有效。然而,“阳光房”作为一种建筑结构,如果它属于违反城乡规划法的违章建筑,那么与之相关的约定就违反了法律的效力性禁止性规定,因此这部分约定应认定为无效。这种情况下,需要进一步探讨合同部分无效所带来的具体法律后果,以确保各方的合法权益得到妥善处理。

民法典同时规定,当合同被认定为无效时,如果其中一方存在过错,那么这一方应当对另一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进行赔偿。如果合同双方都存在过错,那么他们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在“阳光房”被拆除的情况下,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出现了失衡,从而给买方带来了经济损失。对于这一经济损失,由于买卖双方的主观过错大致相当,根据法律规定,他们应当承担同等的责任。

在房地产市场上,带有露台、平台、花园等附属建筑的房屋往往更受消费者青睐,因为这些附属设施能够增加房屋的吸引力,使得房屋更容易在市场上流通,这些附属建筑常常成为促成交易的关键因素之一。然而,尽管附属建筑增加了房屋的吸引力,但它们仍然属于建筑产品的范畴,同样涉及公共安全的问题。因此,在使用这些附属建筑时,尤其是在进行任何改造之前,购房者应当首先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物业管理规定。

在进行改造之前,购房者需要向相关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且只有在得到相关部门的批准后,才能开始实施改造工程。这是因为未经批准搭建的建筑物可能无法承受风力、大雨、积雪等自然力量的侵袭,或者无法承受人为使用所带来的负荷。这样的建筑物可能存在结构安全问题,容易引发安全事故,从而对居住者的安全造成威胁。

(战海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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