等待处理…

识别身份须消费者单独“赏脸”

2025年03月28日

近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公安部联合发布《人脸识别技术应用安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对于人脸识别技术应用的实施原则、安全规范和监管职责进行了明确规制,为经营者合规合理采集、使用、存储消费者的“脸面”信息,提供了重要实施依据。

随着信息化、智能化时代到来,人脸、指纹、声音等消费者自身所属的生物识别信息,成为经营者营造智能化消费场景、沉浸式消费体验的关键消费密码。当人脸、声音等生物数据资产与物联网、算法等技术融合,催生出如泉涌般展现的诸多新模式新业态新场景,极大地重构了当今社会的消费结构和消费方式,消费环境的便利度与消费满意度得到较大提升。

向上向善的算法科技让生活新意迭出之时,人工“算计”却无孔不入,令消费者防不胜防。盗脸、盗声等新型网络诈骗手段在“智能+”浪潮的冲击下暗流涌动,一些不法经营者利用AI深度合成名人音频视频进行诈骗和虚假宣传,在社交媒体与电商平台上,这类虚假内容被肆意传播,严重混淆公众视听。这些非法行径不仅给消费者的个人财产安全带来了严重威胁,使得许多人在不经意间遭受经济损失;还对市场健康秩序造成了极大破坏,扰乱了正常的商业竞争环境。从更宏观的层面看,这削弱了消费者对数字经济的信任,阻碍了信息化社会的稳健发展步伐。

《办法》的出台可谓正当其时,瞄准人脸识别技术运用的重点痛点,提出了一系列有针对性的举措:满足消费者的充分知情权、不得将人脸识别技术作为唯一验证方式、公共场所中的私密空间禁止安装人脸识别设备等。

其中,“单独同意”权利为运用消费者的“脸面”贴上了安全符。刷脸识别的采集与运用是否被授权须消费者“单独同意”,这是维护个人信息主权的关键防线。捆绑式、一键式、复合式的选择模式,模糊了消费者的权利,隐藏了经营者的真实意图,让不明就里的消费者在懵懂地选择中掉进商家故意设置的非法陷阱,吃尽生物特征等关键信息被滥用的苦头。

必须指出的是,“充分知情”与“单独同意”两者一脉相通。实现充分知情应当单独告知,让消费者知晓自己的人脸等重大关键信息将会得到妥善维护;单独告知的前提是充分知情,让消费者知晓自己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如此这般,诚信安全的人脸识别交互环境才能如期而至。

经营者善用“人工智能+”,在显著位置、以显著方式为消费者单独同意权的履行创造明确、明白、易懂的条件,使科学技术为生活添便利,而不是添堵添乱,人脸识别等新科技才能更好地满足消费者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徐文智)

上篇:没有了
下篇:没有了
分享到

© 2024 市场信息报

↑ TOP


http://sz.scxxb.com.cn/Content/weixinlogo.png
《市场信息报》是经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批准的一家山西省出版、全国发行的报纸,由山西广播电视传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主办,山西广播电视台主管,报社地址设在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大街229号省财贸大楼。
http://sz.scxxb.com.cn/m/content/2025-03/28/027208.html
市场信息报电子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