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振消费,是发展命题,也是民生命题。据统计,目前我国网络购物用户规模已超过9亿人。在人们生活更加便利的同时,也产生了诸多网购纠纷。买到假货一定能“退一赔三”吗?“薅羊毛式”消费是否可取?购买游戏账号用不了,能退钱吗?
为帮助公众更好地了解网络购物消费相关法律知识,助力构建诚信安全网络消费环境,选取了2024年以来山东省烟台市两级人民法院审结的4起网络购物消费纠纷典型案例,通过以案释法,划清经营者义务,警示平台责任,严惩欺诈乱象,全力推动消费持续升温扩容提质。
知假售假构成欺诈
法院判决退一赔三
王某通过网络平台在屠某开设的店铺“断码清仓折扣店”里购买一双进口品牌女鞋,因鞋舌标注尺码问题,怀疑非正品。经与屠某和平台协商未果之后,王某向该品牌国内代理集团核实,确认屠某店铺未获品牌授权,王某在官方店铺购买了同款式鞋子,到手对比鞋舌标记尺码,确实存在不同。王某遂向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屠某销售假冒商品构成欺诈,要求退还货款326.56元,并三倍赔偿979.68元。被告屠某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
烟台开发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在商品真伪性方面,屠某商铺未进行工商登记且无品牌方授权,案涉商品与官方渠道所售同款商品存在明显不同,结合正品售价高出案涉商品33.9%价格的反常现象,推定案涉商品并非正品。在欺诈行为认定方面,屠某客观上虚构商品来源,引导消费者修改退货理由以规避平台监管,主观上明知其无品牌授权且商品并非正品,仍以该品牌名义销售,存在欺诈的故意。本案中原告通过比对商品标识、核实授权信息、购买正品佐证等方式完成初步举证,而被告未到庭反驳或提供合法进货凭证,应承担举证不利后果。
法院判决被告10日内退还原告购鞋款326.56元并支付赔偿款979.68元。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仅退款未退货被诉
消费者亦应守诚信
刘某在某电商平台刘某某所经营的网店购买沙发,并支付了货款9980元。刘某某于当日发货,快递于20天后显示被签收。就在收货当晚,刘某以“货物与描述不符”为由,向电商平台申请“仅退款”,未提及退货事宜。
退款申请通过后,平台退还刘某沙发款9980元。商家刘某某迟迟未收到退货,在与刘某沟通无果后,向龙口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刘某支付货款9980元,并赔偿相关维权费用。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某与刘某之间的信息网络买卖合同有效,刘某收到案涉商品后,以货物与描述不符为由向电商平台申请退款。刘某申请退款并成功后,视为买卖合同已解除,应将商品退回。因案涉商品已被刘某使用,无法进行退还,故刘某应将商品对应价款9980元返还给刘某某。
鉴于刘某不存在恶意“仅退款”获利行为,经法院调解,刘某于一周之内支付刘某某沙发款9500元,目前该案已履行完毕。
二手商品先收后卖
无理由退货被支持
邵某通过某二手网络交易平台在王某的网店购买一台平板,该商品宣传页面载明:“iPadpro2021美版Wi-Fi+插卡128g,功能全好屏幕细微划痕,无斑无点边框成色还行,后盖一个硬划痕如图,换过前摄像头和新原装电池,电池效率100,成色如图,自定义8.5新ml芯片”。
邵某在付款3日后尚未收到货时申请退款被拒绝,两天后收到货立即申请平台进行验货,平台出具的验货报告证明平板存在拆修、划痕和屏幕老化问题,邵某认为受到欺诈,遂向牟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退一赔三。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案涉商品是否适用无理由退货、王某是否存在欺诈行为。王某收购物品后再在平台销售,该行为明显超出转让自用二手物品的范畴,系具有营利目的的经营行为,应认定为经营者,原被告双方形成合法有效买卖合同关系。案涉平板虽是二手,仍应定性为商品,对于网购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之日起七日内提出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二手商品一般都是使用过的,有一定折旧,质量方面存在瑕疵在所难免。商品详情页面已介绍平板划痕、拆修情况,屏幕老化属于正常现象,被告并非故意隐瞒,因此原告认为被告存在欺诈,主张“退一赔三”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故法院判决王某退还邵某货款3450元,同时原告邵某退还被告王某案涉商品(由此产生的运费由原告邵某负担),驳回原告邵某的其他诉讼请求。被告不服一审判决向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烟台中院经审理后维持一审判决,现判决已生效。 (梁平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