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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茶颜观色”到“胖都来” 商业模仿中的知识产权侵权研究

作者 □ 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 张滢
2025年05月19日

一、“胖都来”开业引争议:模仿还是致敬?

近日,浙江海宁“胖都来”卖场高调开业,多位明星艺人为其录制祝福视频。然而该卖场因名称与河南知名零售卖场“胖东来”仅有一字之差迅速引发全网热议,支持评论认为学习优秀企业只要不违法都无可厚非,而反对者则质疑该卖场“碰瓷”“胖东来”的流量和品牌影响力。目前,“胖东来”已完成取证并向“胖都来”邮寄律师函要求整改,将通过法律手段积极维权,而“胖都来”方也公开回应其命名是结合了老板姓氏“都”和向胖东来学习的意愿,希望向优秀企业看齐。尽管舆论争议不断,但个体的看法和感受并不能说明“胖都来”是否侵权,该卖场是否需要改名,应依法审视。

回顾“茶颜观色”与“茶颜悦色”的多年缠斗,全盘复制的商业模仿构成法律明确禁止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2019年“茶颜观色”抢注商标后反向起诉原创品牌“茶颜悦色”,最终因恶意攀附败诉,并被判赔170万元。在该案中,“茶颜观色”利用相似的古典仕女图标志、诸如“幽兰红颜”与“幽兰拿铁””类似的产品名称,导致消费者误购率超30%,被法院认定为“主观恶意明显”,属于典型的混淆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胖都来”与“胖东来”案中,也需要从法律角度分析可能的行为定性与侵权类型。

二、“胖都来”商标模仿行为的知识产权侵权分析

(一)该标识使用行为侵害“胖东来”注册商标专用权

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相同或近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容易导致混淆的,构成商标侵权。首先,“胖都来”与“胖东来”仅一字之差,拼音首字母均为“PDL”,尽管“都”与“东”在字形上存在差异,但在南方方言中发音较为相似,整体构成视觉与听觉的高度相似性。其次,“胖都来”方在开业前虽已提交“胖都来”用于多类商品的商标注册申请,但目前均未获得注册,而“胖东来”方在本事件前已在多个与商超卖场业态相关的商品和服务类别上取得了包含“胖东来”文字的注册商标,“胖都来”的经营领域与之完全重合。再者,“胖东来”作为年销售额超170亿、以服务质量在全国闻名的零售行业标杆,其商标已经形成强识别性,消费者极易将“胖都来”认为是“胖东来”授权门店或关联品牌,导致混淆。

根据上述分析,“胖都来”方在卖场或者相关商品或服务上使用“胖都来”标识大概率构成对“胖东来”方注册商标的侵害,构成商标侵权,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

(二)将“胖都来”作为企业名称使用可能构成对“胖东来”的不正当竞争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经营者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构成不正当竞争。“胖东来”卖场门店虽然大部分布局在河南,但其因自身的商品服务品质已被全国范围内部分公众所熟知,具有较高的企业知名度和行业影响力,许昌市胖东来商贸集团有限公司作为“胖东来”注册商标的权利人以及商超的关联运营主体,其企业字号或简称“胖东来”可以作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的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而受到竞争法的保护。从本案案情来说,很难认为“胖都来”没有攀附“胖东来”苦心经营的商誉进行不正当竞争的故意,利用“胖东来”进行争议性营销来获得流量,从而谋取不正当竞争优势,故“胖都来”方该行为具有构成不正当竞争的高度可能性。

三、从“无序模仿”到“健康竞争”的侵权风险破局之道

商业模仿的合法性边界并非一成不变,在司法实践中,“善意借鉴”与“恶意攀附”往往存在微妙的灰度空间。从国内外案例中不难发现,市场良性竞争允许企业在合理范围内对非专有要素进行创新性模仿,甚至能催生出超越原作的商业价值。

例如新能源汽车领域,比亚迪早期通过“逆向研发”吸收国际车企技术框架,但并未照搬外观设计或核心专利,而是在动力电池、混动系统等底层技术上投入研发,最终形成自主技术矩阵并反向输出专利授权。这种“模仿—消化—创新”的路径被德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称为“合理模仿自由”,只要不系统性复制他人技术细节或商业标识,便属于市场健康的“鲶鱼效应”。再如“今日油条”案中,法院虽认定其商标对“今日头条”存在戏仿意图,但二者在行业属性、消费场景上差异显著,不会引发公众混淆,反而以幽默化表达激活了早餐行业的传播活力。

法律打击的重点从来不是模仿行为本身,而是“搭便车”式的寄生行为,当企业将模仿作为自身发展的跳板,在借鉴中融入自身差异化的创新,便能跳出知识产权侵权的泥潭,甚至反向推动行业的进一步发展。市场秩序规制的终极目标并非消灭模仿行为,而是让市场竞争行为回归到“比谁跑得更快”的本质。

四、结语

“胖都来”与“胖东来”的此次争议不仅涉及商标侵权纠纷和不正当竞争纠纷,还警醒了企业创新与模仿之间的界限。司法实践以“混淆可能性”作为判断的标准,在抑制“搭便车”类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时也为商品和服务的更新迭代保留必要的空间,这种裁判理念实际上是将市场交还给企业,当法律为模仿行为设定明确的界限,市场竞争者自然会将重心转向产品和服务的优化与商业模式的创新。“商业模仿”不应成为创新的障碍,当企业以提升产品和服务质量为立足点,尊重知识产权,从“蹭流量”转向“创价值”,市场才能真正摆脱“李逵与李鬼”的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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