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安装充电桩而引发纠纷的案件。
法院查明,2022年2月,马某买了一辆新能源汽车,打算在自家车位上安装充电桩,但物业公司拒绝了马某的申请。随后,马某多次找物业公司协商未果,遂将物业公司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安装充电桩时,因布电线等需要使用公共部分,属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为提升专有部分使用价值,对共有部分的合理使用。充电桩是否存在安全隐患非主观判断,物业公司应当提高监督和管理能力,防止和减少违法违规用电及安装电气设备的行为,直接将新能源充电桩等新生事物拒之门外,不利于社会的进步和发展。马某的新能源汽车通过公共充电设备充电,价格远远高于家用充电桩,不仅耗费大量的时间,还不利于环境保护。
最终,法院判决物业公司应协助马某办理在该车位新能源充电桩的安装手续。(王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