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劳动争议案件,支持了退休老人的诉讼请求,依法保护了劳动者权益。
法院查明,1958年出生的符阿姨从1995年3月至2018年12月在临高县某镇政府开办的敬老院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20年4月,符阿姨申请仲裁,请求确认其与镇政府存在劳动关系,同时请求上级主管部门为其办理退休。
2020年7月1日,仲裁裁定确认符阿姨与镇政府存在劳动关系。之后,镇政府同意为其补缴一次性社会保险费。临高县社保中心经测算,确认符阿姨养老金每月补偿金额为874.61元。随后,符阿姨再次申请仲裁,请求裁定镇政府赔偿其25年的养老金损失26.23万余元。仲裁机关以申请人主体不适格为由不予受理。符阿姨遂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以超过仲裁时效1年为由,驳回了符阿姨的诉讼请求。符阿姨不服,向海南二中院提起上诉。
海南二中院认为,符阿姨在2018年12月退休后多次与镇政府沟通解决养老保险问题,并申请确认劳动关系仲裁,后续又申请养老金损失仲裁,再诉至法院,其间,仲裁时效多次中断。
同时,符阿姨虽然2013年12月已至法定退休年龄,但其仍提供劳动,敬老院未表示异议且发放工资,双方的劳动关系延续至2018年12月。符阿姨每月补偿金额为874.61元,15年养老金损失金额为15.74万余元。此前,因镇政府已补发符阿姨2015年至2018年期间工资,用于自行缴纳基本养老等社会保险费用共计6.54万余元,因此镇政府赔偿养老金损失时应扣减上述费用。据此,法院判处镇政府赔偿符阿姨养老金损失9.19万余元。
(邢东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