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毛某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开了一家彩票代销店,李某经常在该彩票代销店购买彩票。平日里,李某因工作走不开时,就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委托毛某为其购买彩票。
根据有关规定,彩票代销者不得以赊销或者信用方式销售彩票。毛某虽然清楚此规定,可为了留住客户,他多次赊账为李某代购彩票。截至追讨欠款前,李某已欠毛某彩票款1.7万余元。毛某多次向李某催要欠款,但李某都以“下次给”“发工资就还你”等理由拖延。
今年10月,毛某将李某诉至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要求李某支付1.7万余元彩票款。法庭上,李某对毛某提出的金额不予认可。
法院认为,毛某持有彩票代销证,系合法的彩票代销者,其行为虽然违反《彩票管理条例》的规定,有关部门可据此对其作出相应处罚。但该规定实质上是规范彩票代销站经营行为的管理性规定,并不是直接针对合同行为、合同内容本身作出的规定,也不是影响合同效力的强制性规定,不会导致销售行为无效。因此,毛某和李某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合法、真实、有效。
李某自愿在原告处购买彩票,双方建立合法有效的彩票买卖合同关系,依法应当受到法律保护。李某在毛某经营的彩票代销店购买彩票,应当支付相应价款。其间,毛某通过短信方式向李某催要拖欠的彩票款,李某通过短信回复,未否认欠款数额及事实。
综上,法院对毛某要求李某支付1.7万余元欠款的诉求予以支持。(潘从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