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在庭审期间无视法庭纪律,相互谩骂甚至大打出手,怎么处罚?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就办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法院查明,2023年12月12日,塔城地区中级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上诉人王某栋与被上诉人王某海等人继承权纠纷一案,庭审现场有6名该案相关当事人和2名旁听人员。
法庭调查期间,王某海情绪激动,多次谩骂在法庭的其他当事人,审判长多次制止并重申法庭纪律后,王某海略有收敛。
然而,当原审原告王某仁发表陈述意见时,王某海再次无视法庭纪律,与其发生争执,并大打出手,随后多人参与扭打。合议庭工作人员立即上前制止、劝阻,在司法警察协助下,避免了事态进一步恶化。
事后,法院回看庭审录音录像,逐个开展调查谈话,还原事发经过。
法院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诉讼参与人和其他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人民法院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可以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人民法院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
据此,法院作出处罚决定:王某海罚款3000元、王某仁罚款2500元、王某栋罚款1000元、王某珍罚款500元,旁听人员何某玲罚款1000元。
(潘从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