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湖北省鄂州市住房公积金中心网站消息,近日,湖北省鄂州市发布《鄂州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关于进一步实施惠民便民若干措施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提出,实施住房公积金“认房不认贷”。进一步优化房屋套数认定标准。缴存人在鄂州市购买自住住房,在全国住房公积金系统无未结清贷款的前提下,缴存人家庭(包括缴存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名下在鄂州市无自住住房,认定为首套住房;缴存人家庭在鄂州市已有一套自住住房,再次购买住房为第二套住房。停止向第三套及以上缴存人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及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政策维持不变。
同时,《通知》提到,鄂州市将延长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实施期限。将阶段性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的实施期限由截至2024年10月31日延长至2025年6月30日止。即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家庭在鄂州市新购普通自住住房的,可按缴存人家庭当前可贷款额度上浮20%,同时不超出鄂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限额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门庭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