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青海省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十大典型案例,旨在展示全市法院紧紧围绕“公正与效率”主题,运用“小案例”阐释“大道理”,积极传播真善美、传递正能量,讲好海东法治故事的生动实践。
高空抛物引发恐慌
刑民双责俱应承担
2023年5月21日19时许,马某某因家庭矛盾酒后打砸家中物品,将南侧卧室窗户玻璃打破,玻璃碎片掉落至楼下商业步行街,后又将家中一花盆从窗户扔出坠落至步行街,引起过往群众及商铺营业人员的恐慌。海东市平安区人民检察院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人马某某在其住所窗户安装防护装置、在商业步行街其住所所在路段安装监控设施,张贴道歉信并在市级媒体向公众赔礼道歉。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马某某故意将物品抛掷到楼下步行街,虽未造成危害后果,但其抛掷的重物足以危及他人的生命健康或造成重大财产损失,其行为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具有现实危险性,应认定情节严重,构成高空抛物罪,应予依法惩处。被告人马某某除承担刑事责任外,其高空抛物的行为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财产安全,给社会公共秩序带来一定的安全隐患,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据此,法院判决马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对其高空抛物的行为在市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在其住所窗户安装防护装置、在商业步行街其住所所在路段安装监控设施两套。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微信群内辱骂他人
公开道歉消除影响
2023年1月3日22时许,王某乙因其与王某甲之间的误会,在酒后前往王某甲单位寻找王某甲,双方发生争吵。其间,王某乙对王某甲实施殴打。当晚,王某乙又在王某甲单位食堂微信群内辱骂王某甲,并将其与他人涉及隐私的聊天记录发至群内,该微信群成员多达一百人。王某甲认为王某乙辱骂自己并散布其隐私,造成自己名誉受损,遂诉至法院,要求王某乙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恢复名誉。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乙酒后殴打王某甲,并在多达一百人的微信群里对王某甲进行辱骂,同时将王某甲与他人涉及隐私的聊天记录发至微信群里,其方式及言语措辞明显不当,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对王某甲的社会评价,主观上存在明显过错,可认定王某乙的行为侵犯了王某甲的名誉权,应当承担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的责任,据此判决王某乙书面向王某甲赔礼道歉,道歉内容经法院审核后发布,张贴在王某甲单位公开栏内,道歉信内容不得少于五百字,张贴的时间为5日。
承包工程层层转包
员工受伤仍需赔偿
2020年4月28日,乐都区某牧业公司与某建筑劳务公司签订了建筑工程合同,约定将羊圈扩建工程以包工不包料形式承包给某建筑劳务公司。后某建筑劳务公司又将承包的羊圈扩建项目以包工不包料的形式转包给周某,而周某又将案涉工程转包给赖某。
2020年5月,本案第三人李某被赖某雇佣至承包的项目工地从事普工,同年6月10日下午,李某不慎从工地约2.8米的高墙上跌落至地面受伤。2020年9月15日,李某向海东人社局提起工伤认定申请,海东人社局经审查于2020年11月17日作出受理决定,并经调查后于2020年12月30日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第三人李某受到的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认定为工伤。某建筑劳务公司对被告海东人社局作出的该工伤认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该认定决定。
法院经审理认为,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违法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该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依法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而不以职工是否与其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故本案中某建筑劳务公司因将其承包的工程违法分包给自然人需承担相应的工伤保险责任,海东人社局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对该工伤认定决定予以维持,驳回原告某建筑劳务公司诉讼请求。
因建筑工程行业存在层层分包情形,使得农民工工伤认定在司法实践中有一定困难,本案就是在违法分包关系中承包人认为劳动者不是由其直接雇佣所以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使得受伤的劳动者迟迟得不到民事赔偿。本案的裁判明确了违法转、分包中工伤保险责任主体,体现了工伤保险立法本旨,弘扬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有力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具有典型意义。同时,对于提升违法转、分包关系中各方法律责任意识,督促建筑工程领域依法用工、规范用工,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具有积极意义。(徐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