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6月,老周等6人受雇于黑龙江省鹤岗市某建设公司,在一项加固围栏工程中完成了人工作业,项目完工后却迟迟拿不到工资。在多次协商未果又错过了仲裁时效的情况下,周某等人将某建设公司诉至鹤岗市萝北县人民法院名山法庭。
法院认为,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老周等6人提交的证据有记工明细表、对账欠款单,可认定欠薪事实成立。但由于该项目的发包方始终未支付作为承包方的被告尾款,被告也有自己的实际困难。该案如果通过诉讼程序解决,可能导致双方矛盾进一步激化,影响工人们的正常工作和生活,建设公司也将承担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纳入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的风险。
2024年3月,按照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府院联动工作机制相关程序要求,主审法官对接市中院行政庭,与鹤岗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联合商讨出有针对性的调解方案并联合开展庭前调解工作。通过沟通交流和释法明理,双方当事人同意一起到鹤岗市劳动监察保障支队接受调解。
调解现场,主审法官和劳动监察保障支队工作人员从不同角度向双方当事人释明法律规定,分析利害关系,被告同意支付4万余元的劳动报酬,案件得以圆满解决。(张国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