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货运代理公司总部位于四川省绵阳市,经营货运代理、配送服务等业务,在重庆设若干工作站。2019年5月,林某应聘到该公司重庆某工作站从事配送工作。应该站要求,林某网签《个人工作室注册协议》注册为个体工商户,并与平台公司签订《项目转包协议》,约定林某通过平台接单,根据配送情况领取配送费用。
后林某在配送中受伤,伤愈后返岗,申请工伤遭拒。绵阳市某货运代理公司表示,林某注册为个体工商户,并以此身份与平台公司合作,自行决定是否接单,工作上不受绵阳市某货运代理公司约束,双方没有人身和经济从属性,不存在劳动关系。林某经劳动仲裁程序后向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法院认为,林某的工作内容为公司的经营范围,依据林某举示的打卡记录、请假审核表、群聊天记录等证据,可以认定公司对林某进行了工作安排和日常管理,双方有较强的人身和组织从属性。林某的报酬由公司结算后,交由其他公司代付,可认定双方有明显的经济从属性。林某按公司引导注册为个体工商户,但并未从事商业活动,而是按公司要求提供配送服务并获得报酬,符合劳动关系的本质特征。据此,法院判决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战海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