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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门: 推动降低 群众电动自行车充电负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6月20日对外发布关于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的通知。通知提出,规范充电收费行为,引导充电服务收费标准合理形成,推动降低群众充电负担。

通知明确,电动自行车户外充电设施充电费用主要包括充电电费和服务费,充电电费和服务费应分别标示、分别计价。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应按照明码标价有关规定,在充电场所、手机应用程序、微信公众号等醒目位置分别标示充电电价、服务费项目与收费标准,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电价政策方面,通知提出,居民住宅小区内的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用电,电网企业向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向用户,均应按居民合表用户电价计收充电电费。居民住宅小区以外的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用电,按其所在场所电价政策执行。

此外,市场监管部门要结合相关投诉举报和人民群众反映,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依法查处不执行政府定价、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等违法行为。(新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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