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诉讼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妨害司法秩序,损害司法权威,破坏社会诚信。为加大对虚假诉讼行为打击力度,有效震慑虚假诉讼违法犯罪行为,切实维护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促进诚信社会建设。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发布了一批打击虚假诉讼典型案例,笔者对其中部分案例进行梳理,以期通过以案释法,明确相关行为的法律后果,科学推进虚假诉讼的防范整治工作以及社会诚信体系建设。
捏造债务转移财产
再审撤销原调解书
2010年9月,刘某某与武某某登记结婚,二人婚前育有二女武某甲、武某乙。2013年6月,武某某注册成立某建材经销处。2017年3月,刘某某向法院起诉离婚。
一个月后,刘某某、武某乙为占有某建材经销处100余万元的债权,分别与马某等人共谋,通过伪造借条虚构马某等人与某建材经销处存在债权债务关系。马某等人以捏造的事实及伪造的证据分别向法院诉请还款。刘某某与武某乙伪造授权委托书,作为某建材经销处的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并与上述人员达成调解协议,骗取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后马某等人申请强制执行,法院根据生效的民事调解书执行债权100余万元,并发放给申请执行人。马某等人得款后,将全部款项交给刘某某、武某乙。2019年10月,法院准予武某某与刘某某离婚。
2021年,武某某以刘某某、武某乙与马某等人的民间借贷案件系虚假诉讼为由,申请法院对案件进行再审。法院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后,将刘某某等人涉嫌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认为,刘某某为侵占某建材经销处的债权,与女儿武某乙合谋,伙同马某等人虚构债务、伪造证据,实施虚假诉讼行为,致法院基于捏造的事实和伪造的证据出具民事调解书,该行为构成虚假诉讼罪,依法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武某乙、马某等人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同时,该院通过再审程序撤销了原民事调解书,并对刘某某、武某乙等3人分别罚款1.5万元。
法官表示,在离婚诉讼过程中,一方伙同他人虚构债权债务,意图多分或者占有、转移财产,侵害另一方合法权益的情况时有发生。因行为人与受害人仍为夫妻关系,其伪造证据更为便利,捏造的事实隐蔽性强。本案中,刘某某骗取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法院对刘某某等人判处刑罚后,及时通过再审程序撤销民事调解书,并对刘某某等人予以司法惩戒。
串通他人稀释债权
认罪认罚获刑罚金
2011年3月,杨某某为某房地产公司法定代表人段某某提供担保,向陈某借款300万元,后双方发生债务纠纷。2013年10月,法院判决某房地产公司偿还陈某借款本金185万元及利息,杨某某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杨某某的房屋因此被查封。
为稀释债权,杨某某分别伙同姜某某、许某某,通过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捏造虚假债权债务关系100余万元并分别向法院起诉,骗取民事调解书。此后,姜某某、许某某分别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杨某某的上述房屋拍卖款。陈某怀疑杨某某与姜某某、许某某之间系虚假债权债务关系,遂向法院反映情况。姜某某、许某某随后申请撤回对杨某某的执行请求,放弃对杨某某房屋拍卖款的参与分配权。
2020年11月,杨某某、姜某某、许某某先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上述虚假诉讼犯罪事实。新沂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杨某某、姜某某、许某某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其行为均已构成虚假诉讼罪。
鉴于3人能够主动投案,到案后均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认罪认罚,遂判处杨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判处姜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万元;判处许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万元。其间,法院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对上述调解案件进行再审,裁定撤销涉案民事调解书。
换据结算借条失效
冒名诉讼触犯数罪
2004年2月,王某某、李某向张某借款,并出具了20万余元的借条,借条中未写明出借人。2004年5月,双方换据结算,但借条没有收回销毁。2007年10月,张某冒用张某东的名义,以张某东诉讼代理人的身份,持上述已经作废的借条到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因王某某、李某未到庭应诉,法院缺席判决王某某、李某归还张某东欠款本金及利息。后张某又以张某东诉讼代理人的身份申请法院执行王某某、李某的房屋,案涉房屋进入司法拍卖程序。
王某某、李某在发现其房屋被司法拍卖后到公安机关报案,法院裁定终结该案件的执行。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后,丰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诉讼的方式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遂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4万元。张某不服,提出上诉,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
法官庭后表示,张某利用已结算过的失效借条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冒用张某东名义向法院提起虚假诉讼,要求王某某等人履行实际不存在的债务,该行为构成虚假诉讼罪与诈骗罪竞合,应按处罚较重的诈骗罪定罪处罚。(罗莎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