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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法》修改对于新时代慈善事业 高质量发展的三重价值意蕴

□ 作者 □西北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魏汀雨

目前,我国慈善领域出现一些新情况、新问题,社会各界迫切要求《慈善法》修改的呼声也越来越高,为了应对这些新形势与新变化,在2023年12月29日的第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的决定》。此次《慈善法》修改既有广度上的扩展,也有深度上的发掘,涉及经济、社会、文化等层面。在经济层面,推动共同富裕发展战略目标实现,在社会层面,提升我国慈善事业的法治化水平与发展,在文化层面,促进我国慈善文化的发展与进步。

本次《慈善法》的修订遵循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推动慈善事业和发挥其积极作用的重要指导思想,同时响应了党中央和国务院的相关政策安排。深化慈善在我国发展中的地位作用,顺应时代要求,对新时代慈善事业高质量发展有着重要的价值意蕴。

一、助力共同富裕

慈善事业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一环,也是实现共同富裕的重要途径。实现共同富裕,就要发展慈善事业,充分发挥第三次分配的作用。第三次分配是在自愿的基础上,通过个人的慈善行为和社会责任意识,对财富和资源进行额外的分配。它作为初次分配和再分配的重要补充,有助于减少贫富之间的差距,推动社会成员共同享受发展成果,提升社会公正和增强公民的获得感。修改后的《慈善法》,顺应新时代慈善事业高质量发展的要求,与共同富裕有着相同的社会追求与价值诉求,为第三次分配提供了制度保障与方向指引,有力促进第三次分配体系的规范与完善,对于实现共同富裕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

首先,修改后的《慈善法》与共同富裕有着共同的社会追求。保障社会弱势群体民生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是《慈善法》的立法宗旨之一。《慈善法》在保障民生权益方面,具有广泛性。例如在《慈善法》第三条中,对慈善活动概念进行界定划分,既有扶贫、济困、扶老、救孤等对社会弱势群体的社会保障,又有救助自然灾害、促进教育、科学以及防止污染等社会民生领域,其涉及范围不可谓不广。扶贫、济困、扬善是慈善法的价值遵循之一,保障民生权益是《慈善法》的立法宗旨之一。修改后的《慈善法》不仅强调个人在慈善领域的社会责任,更注重调动社会组织在慈善领域的社会责任,激发人们参加以公益为目的的慈善活动,通过自愿捐款、志愿服务等多种途径对社会弱势群体以及贫困地区居民提供帮助,实现贫富差距的缩小以及财富收入和社会资源更加均衡的分配。同时,慈善法也对捐赠人的权益进行保护,从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与人们的捐赠热情。例如,《慈善法》指出:公民、企业等捐赠人基于促进公共福利或增进公共利益等目的,捐赠用于抢险、救灾、教育、医疗等慈善领域的财产可以依法予以税收减免,从而实现分配正义。《慈善法》的修改,从制度层面优化资源合理分配,保障民生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将我国特色慈善理念、行为、经验等上升到慈善事业的顶层设计层面,与共同富裕有着共同的社会追求。

其次,修改后的《慈善法》与共同富裕有着共同的价值目标。中国式现代化与西方现代化与西方现代化相比有着本质区别,中国式现代化以人民为中心,以共同富裕为本质特征。“共享发展成果”,是我国《慈善法》的立法目标,与共同富裕的价值理念相契合,现如今,我国已取得脱贫攻坚战的全面胜利,在经济高速发展的同时,我们也站在新生活、新奋斗的起点上,在迈向中国式现代化的伟大征程上,“共享发展成果”既是目标追求,也是应然要求。2023年3月6日,习近平总书记在看望参加政协会议的民建工商联界委员时强调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都应承担起共同富裕的责任,修改后的《慈善法》在政策、规定上明确指出,“国家鼓励、引导、支持有意愿有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积极参与慈善事业;”《慈善法》的修改对我国慈善事业提供价值指引,积极鼓励人们承担社会责任,投身于慈善事业,与共同富裕有着共同的价值目标,对我国慈善事业发展与实现共同富裕有着重大意义。

最后,修改后的《慈善法》对于共同富裕的实现起着重要作用。共同富裕对于实现中国式现代化有着重大意义,它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本质要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以来,我们已经取得了脱贫攻坚战的全面胜利朝着共同富裕迈出一大步,但距离共同富裕,我们还需很长一段路要走。二十大报告中提出:“分配制度是促进共同富裕的基础性制度。”实现共同富裕,需要合理的分配制度,在初次分配与再分配的基础上,分配机制仍有不完善的地方。在如此背景下,第三次分配制度的重要意义不可忽视,可以对初次分配与再分配起到弥补不足的作用。而修改后的《慈善法》对第三次分配提供基础性制度支撑,通过对慈善组织合作方、网络慈善活动以及慈善信托等慈善事业与慈善活动的诸多环节进行规范与监管,推进了我国慈善事业的法治化进展,提高我国社会慈善的公信力,引导慈善事业顺应时代要求与第三次分配协同发展,改善居民收入格局与贫富差距,是助力实现共同富裕的重要环节。

二、推动慈善事业法治化发展

《慈善法》适时修法,是依宪治国的贯彻落实,通过加强党对慈善事业的领导,强化政府职责,健全监管制度机制以提升慈善事业透明度,填补我国慈善立法空白,从而全面推动新时代慈善事业法治化发展。

首先,修改后的《慈善法》明确党在慈善事业中的领导地位。推动新时代慈善事业高质量发展,必须旗帜鲜明坚持党的集中统一领导,确保新时代慈善事业拥有团结奋斗的强大政治凝聚力、发展自信心,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之魂,是我们的法治同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法治最大的区别。”只有遵循党的领导,才能够确保我国慈善事业在法治化道路上行稳致远。《慈善法》的第四条明确规定,慈善活动必须遵循中国共产党的指导原则。修改后的《慈善法》明确了党的领导地位,充分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核心作用,才能充分发挥自身优势,确保法治化发展,促进高质量发展,提升慈善治理现代化水平。

其次,修改后的《慈善法》明确政府在慈善事业中的地位职责。慈善事业的法治化发展离不开地方政府的监管与引导,地方政府在慈善事业发展中有着重要地位,能够确保各级慈善组织一以贯之践行党的宗旨、响应党的号召、当好党的助手,更好服务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贡献慈善力量。本次修改强化了政府及其部门在促进慈善事业发展中的责任,加强对慈善活动的监督、管理和服务,《慈善法》第六条中详细阐述了国家各级政府在慈善事业中的角色和职责:国务院的民政部负责全国慈善事务的管理;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的民政部门则负责本地区内的慈善事务。此外,法律还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相关部门应加强对慈善活动的监管、指导和服务。第七十条所增设的应急慈善专章中明确指出在重大突发事件发生时,政府有责任依法设立协调机制,指派专门的机构和人员,发布需求信息,并及时、有序地指导慈善机构和志愿者等社会资源参与募捐和救援工作。新增的慈善应急专章明确了重大突发事件中政府的责任,为政府提供了行动指南,同时也通过社会力量弥补了在面对突发事件时政府的不足。《慈善法》的修改,健全慈善事业发展过程中政府的监管制度机制与定位,通过鼓励支持、协调促进、依法管理等多种方式推动我国新时代慈善事业的高质量发展。

最后,修改后的《慈善法》完善了慈善事业的监管制度。2019年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中提出,“重视发挥第三次分配作用,发展慈善等社会公益事业”。而当前慈善事业的发展遇见了透明度较低、公信力较差等问题,只有遵循“政社分开、权责分明、依法自治”的原则,才能实现第三次分配的自愿、公开、透明。此次《慈善法》的及时修订,旨在通过法律手段强化对慈善行为和慈善机构的规范与监管,涵盖了慈善组织、在线慈善活动以及慈善信托等各个方面,以提高其运作的透明度。此举旨在增强公众对慈善行业的信任,并确保第三次分配的顺畅实施。例如,《慈善法》新增加的条款针对公众关注的网络慈善活动进行了规定,要求慈善组织在进行网络公开募资时,应选择国务院民政部门认可的互联网募捐平台。同时,这些被指定的平台需要提供募捐信息的展示、捐赠支付等查询服务,以确保网络募捐活动的公正性和透明度。又如新增第十三条规定对于公开募捐的慈善组织每年应向办理其登记的民政部门报送包括募捐成本、慈善组织工作人员工资福利等的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本次修订填补了以往慈善活动相关规定的遗漏部分,明确各部门对慈善活动的监管要求,同时也对慈善组织进行优化,激发民众参加慈善活动的热情,通过确保慈善活动公开透明,保障慈善机构、捐赠者和受益人等各方的利益,推动慈善事业在规范中稳步发展,并在法治和规范的框架下实现长远发展。

三、弘扬慈善文化

文化是一个国家、一个民族的灵魂。[6]慈善文化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的有机组成部分,也是慈善事业得以发展与延续的重要保证。修改后的《慈善法》,以深深植根于中华传统文化的慈善文化为依托,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形成良性互动,营造共建共享的慈善环境,深深植根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开创了中国特色慈善发展道路。

首先,慈善文化植根于中华传统文化,是中华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纵观中华五千年文化,中国人民自古以来就有乐善好施、扶贫济困的优良美德,这些美德在中华大地上世代传扬、经久不衰,体现了中华民族独特的慈善文化。马克思主义认为物质条件是精神生活的基石,但同时也认识到精神力量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物质世界。恩格斯认为,政治、法、哲学等的发展是以经济发展为基础,但这些因素却又能够对经济基础发生作用。[9]慈善文化对于促进我国慈善事业发展具有不可磨灭的作用,而《慈善法》对我国慈善文化的发展指明了方向,提供了制度保障,同时也为慈善文化的发展与进步营造了全社会良好的慈善氛围。

其次,慈善文化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着密切联系。习近平同志曾指出 :“要认真汲取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思想精华和道德精髓”,“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成为涵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源泉。”慈善文化作为中华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着密切联系。如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的“富强”,就内在的包括共同富裕的概念,而慈善文化在社会中的普及能够极大促进资源的合理分配,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目标追求有着内在一致性。同时,资源分配合理与否也是影响社会和谐的重大因素,因此在慈善文化促进资源分配合理的同时,也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社会部分的“和谐”具有一致性。修改后的《慈善法》能够在文化层面对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进行弘扬与传承,同时也是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培育与践行,通过强调个人和组织在慈善领域的社会责任,促进我国慈善文化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之间的良性耦合关系,形成了一种对社会崇德向善力量的共同引导。

最后,慈善文化通过营造共建共享的慈善环境,助力第三次分配。慈善是第三次分配的重要方式,对于调节财富分配,维护社会稳定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慈善文化中的利他主义以及奉献精神与第三次分配的内核有着密切联系,第三次分配以及共同富裕的推进离不开良好的慈善环境。社会群众是新时代慈善事业的主体,营造共建共享的慈善环境,极大调动社会群众对于慈善的积极性,鼓励引导更多的社会慈善力量参与到慈善事业中去,甚至能够直接构成第三次分配的动机,从而助力我国慈善事业发展。我国《慈善法》以“共享发展成果”为立法目标,完善我国慈善事业的体制机制,深入挖掘社会的慈善潜力,营造有利于慈善事业的积极氛围和环境,确保慈善活动在促进社会公正和推动共同富裕方面发挥其重要作用。

作者简介:魏汀雨(2001.9.27—),男,汉族,河南信阳人,西北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硕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思想政治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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