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公民法治意识的不断增强,越来越多的人会通过订立遗嘱的方式来处理自己的合法财产,遗嘱在继承权纠纷案件中出现的频率也越来越高。
近日,笔者梳理了重庆市各级法院近年来审理的几起涉及遗嘱的继承权纠纷案件,以期通过以案释法,让当事各方更加清晰地认识合法订立遗嘱的重要意义,推动家事矛盾纠纷妥善化解,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物权登记虽未变更
公证遗嘱同样有效
蔡某和妻子韩某于1984年登记结婚,婚后共同修建了一套平房并登记在夫妻二人名下,随后生育一女儿小蔡。1993年,韩某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二人离婚,夫妻共同财产归蔡某所有,但一直未办理相关物权变动手续。
2017年,蔡某与张某登记结婚。双方共同生活5年后,年过六旬的蔡某为了预防自己去世后亲属因财产继承权问题发生纠纷,便立下公证遗嘱,交代案涉房屋在他去世后由配偶张某继承。2023年,蔡某因病去世,韩某怀疑该遗嘱真实性,认为案涉房屋该由女儿小蔡继承,拒不配合遗嘱继承人张某办理过户,张某将韩某、小蔡、蔡某的母亲王某诉至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綦江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自然人的继承权受法律保护。本案中,案涉房屋在蔡某与韩某离婚时判归蔡某所有,属于个人财产,在蔡某死亡后应作为遗产进行继承。蔡某订立公证遗嘱指定案涉房屋由法定继承人张某一人继承遗产,该遗嘱经綦江区公证处公证,具有法定效力,蔡某死亡时继承开始。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办理。据此,法院判决该房屋由张某继承,韩某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协助张某办理过户手续。
法官庭后表示,本案涉及离婚财产分割、遗嘱继承及物权变动等多个法律问题。在蔡某与韩某的离婚诉讼中,法院已明确将案涉房屋判归蔡某所有,因此,该房屋应视为蔡某的个人财产。然而,由于蔡某在离婚后未及时办理房屋产权变更手续,导致房屋产权登记上仍存在韩某的名字,进而引发了继承权纠纷。因此在离婚财产分割后,应及时办理相关物权变更手续,以避免未来可能出现的法律纠纷。
蔡某在生前通过公证遗嘱的方式,指定其配偶张某为房屋的唯一继承人,该遗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尊重。法院依据法律规定,确认了蔡某遗嘱的有效性,并判决房屋由张某继承。这一判决不仅维护了蔡某的遗嘱意愿,也保障了张某的合法权益。
字迹模糊真相存疑
多人见证确认效力
汪某一生未娶妻生子。1994年,汪某委托他人代笔立下遗嘱,表示其名下房屋、耕地、林木等财产由侄女小汪继承。几年后,某部分林地被工程施工占用,产生了11万余元的赔偿款。针对这笔赔偿款的继承权,汪某的二姐汪某菊与小汪发生了争执,双方多次协商未果后,诉至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
庭审中,原告汪某菊主张被告小汪所持有的遗嘱年代久远,字迹模糊,难以确定真实性。自己与汪某是亲姊妹关系,应作为第一顺位的法定继承人,应对案涉林地及林地补偿款依法享有继承权。
小汪辩称,从汪某离世到征用林地开始赔偿之前,汪某菊并未对林地继承提出过异议,且汪某去世时林地尚未被占用,该笔林地补偿款并非直接遗留的财产。汪某委托他人代笔遗嘱时现场有多人作证,自己也负责了汪某的生养丧葬。遗嘱字迹虽模糊,但关键信息能够看清,可以证实遗嘱内容真实有效。
武隆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汪某在请人代写遗嘱时,文字内容有代笔人及两名见证人在场并进行了捺印见证,其形式合法性符合法律规定的遗嘱要求。两名见证人虽已离世,但经过与代笔人调查核实得到证词,结合汪某住院期间小汪作为病人家属进行照料以及小汪对汪某进行安葬的事实,能够证实遗嘱是汪某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真实性能够确认,应当认定为有效遗嘱。据此,法院判决驳回原告汪某菊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庭后表示,公民可以自由处置自己的合法财产,可以立遗嘱将个人遗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只要具备民法典规定的六种遗嘱形式要件,确定是被继承人真实意思表示,遗嘱即可被认定为合法有效。本案中,小汪提供的遗嘱上有立遗嘱现场两名以上见证人的签名和捺印,结合前后事实也能确定内容真实性,是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遗嘱形式要件,故被认定为合法有效的遗嘱。(战海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