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10月23日对外发布《关于大力发展商业保险年金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提出推动商业保险年金业务发展、加强监管的相关举措。
商业保险年金是对保险公司开发的第三支柱产品的统称。通知明确了商业保险年金的概念,即商业保险公司开发的具有养老风险管理、长期资金稳健积累等功能的产品,包括符合条件的年金保险、两全保险、商业养老金等。
通知明确,大力发展各类养老年金保险,保险公司要发挥补充养老保障作用,持续提升客户全生命周期养老风险评估、养老金规划和管理等服务水平,丰富年金领取方式和期限,加强与基本养老保险的衔接。同时支持保险公司探索开发保障功能较强、经营成本可控、收益水平与客户风险偏好相匹配的其他年金保险和两全保险产品。 (李延霞 张千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