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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时代完善新业态从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的路径思考

□ 作者 □冯小俊 吴康康

数字经济时代新业态从业人员面临较高的职业伤害风险,而新业态组织的用工模式具有典型的“去雇主化”特征,导致其从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处于缺位状态。本文分析了新业态从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面临的制约因素,基于“共享、共担、共建”原则提出了完善职业伤害保障的基本路径。

一、引言

数字经济时代,随着平台经济的迅猛发展,以外卖骑手、快递配送员、网约车司机等为代表的新业态从业者大量涌现,其工作特征决定了这一群体发生职业伤害的风险较高,抗风险能力较弱。按照平台经济的运行规则,平台组织首先对市场上多元化、个性化和海量化的产品和服务需求信息进行收集,然后依托平台数字技术和算法极速搜索并匹配劳动供给方,个体劳动者通过接入平台提供劳动供给,完成订单后从平台按单获取劳务报酬。与传统雇佣关系不同,新业态组织的用工模式呈现出典型的“去雇主化”特征,由此造成的针对这一群体职业伤害保障缺位问题日益突显,如何防范和化解其职业伤害风险成为当今社会关注的重点问题。

二、新业态从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面临的制约因素

首先,工作本身的特性存在自主多元。数字化平台是新业态从业者劳动价值交换的新通道,员工与组织关系的模式从传统的“组织+雇员”逐渐向“平台+个人”转化。借助于数字化技术,平台可以根据具体的工作任务以及劳动者的实际状况和意愿,进行劳动供需的快速精准匹配和对接,实现工作时间、地点和交付的最佳组合,从而不断拓展工作的时间与空间范围,大大降低信息不对称性以及由此产生的交易成本。在此过程中,新业态从业人员拥有更多的工作自主权,与平台组织的关系相对较为松散,工作呈现出碎片化、离散化、流动性和多元性的特征,这对建立以组织为责任主体的职业伤害保障制度造成了现实挑战。

其次,劳动关系的认定存在制度障碍。“人格从属性”和“经济从属性”是判断传统的“标准劳动关系”的核心。而新业态组织的新型用工形式一大特征就是“去雇主化”,从人格从属性看,其从业人员在工作方面的自由度更大,他们可以自主选择是否工作、何时工作、在哪个平台工作、工作多长时间、工作多高强度,包括运输工具等生产资料也可以自由掌控,这些因素导致新业态从业人员对其依附平台的人格从属性大大削弱了。从经济从属性看,新业态从业人员获得收入的主要方式是通过平台接到订单后为消费者提供订单服务,根据完成的订单量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这就使得其对新业态组织的经济从属性被弱化。

再次,工伤保险的参保存在政策阻滞。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确立劳动关系是现行工伤保险制度参保的基本前提,这会导致新业态从业人员参保时面临现实困境。一是缴费问题,平台企业的用工形式和从业人员的就业方式均相对灵活,而我国工伤保险的保费通常由用人单位承担,个人无需承担缴费义务,这就使得新业态从业者工伤保险缴费主体存在缺失。二是用人单位承担待遇支付的责任问题,部分新业态从业人员由于没有稳定的用工方,导致实践中部分应该由用人单位承担的保险赔偿金无法落实,从而影响了保障制度的公平性。

三、完善新业态从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的基本路径

一是按照“共享”理念,探索构建独立的职业伤害保险制度。工伤保险制度的目的在于保障“人”的安全,现阶段我国新业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缺位的主要成因在于劳动关系与工伤保险实行捆绑,从而造成该类群体部分处于劳动权益保障的真空区。随着新业态从业人员规模持续扩大,这种制度设计会导致大量社会从业者游离于工伤保险制度之外,这与新发展理念中的“共享”理念是相互背离的。为了促进平台经济的健康有序和高质量发展,有关劳动关系和社会保险的法律和政策应该顺应经济社会发展趋势,将社会保险权益与劳动关系适度分离,根据平台企业和从业人员的特殊性,单独制定针对新业态从业人员的职业伤害保险,实行有别于一般工伤保险的政策措施,从而降低新业态从业人员的职业伤害风险。

二是按照“共担”原则,科学设定职业伤害保险筹资模式。考虑到平台企业与新业态从业人员之间有别于传统雇佣关系的特征,针对新业态从业人员这一特定群体的职业伤害保险筹资方式可突破雇员无须缴纳工伤保险费这一原则,按照风险共担的要求,由平台企业和从业人员共同筹资,政府予以适当补贴。其中对于在多个平台工作的从业者,企业的参保费可在平台企业之间进行分摊。部分地区在职业伤害保障试点过程中引入的按单缴费方式,能够较好体现平台企业及其从业者的显著特征,具有一定的创新性与可行性。缴费标准的确定可参考现行工伤保险的行业风险分类方法,根据新业态中不同行业的职业伤害风险等级,基于共济性和平衡性原则,实行差异化缴费费率。

三是按照“共建”方式,建立完善的职业伤害保险运行机制。考虑到新业态从业人员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相对灵活的特点,在职业伤害认定方面,可以借助平台企业在职业伤害发生过程等数据储存和获取方面的优势,开展精准化工伤认定。由于新业态从业人员跨部门、跨行业甚至是跨地区流动是一种常态,因此在职业伤害保险经办方面,可以采取借助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服务供给的模式,委托符合条件的商业保险机构开展经办工作,通过建立统一的职业伤害保障信息平台,由商业保险机构对职业伤害险登记、费用缴纳、待遇发放等事项进行处理,对职业伤害后劳动能力的鉴定也可以委托专业机构进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重点对承办机构做好有效监管。

项目:2024年度山西省人力资源高质量发展重大专项研究课题《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完善路径研究》(编号:SXRLZY2024095)

(作者单位:山西财经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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