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信息报电子报

2024年10月31星期四
国内统一刊号:CN14-0016

市场信息报Page 59 抓到“野猪”可以免费带走?景区“吸睛”项目存隐患 假种子造成37万元损失 “太感谢你们山西的检察官了...... ”

按日期检索

12 2017
3
4

市场信息报

电子报刊阅读器
放大 缩小 默认

假种子造成37万元损失

日前,江西吉安法院发布服务质量强市典型案例,包括了一起伪劣种子案。为进一步服务保障深入实施质量强市战略,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2个服务质量强市典型案例,涉及农产品领域的质量问题以及知识产权领域剽窃独创性智力成果等法律问题,是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助力推进吉安法院工作高质量发展的生动实践。

【案情摘要】:2020年4月,被告人汪某某将收购来的16150斤“海南无名糯”稻谷冒充种子,以每斤3.7元的价格销售给被害人谢某某、罗某某、郭某1、郭某2、李某某五人种植,销售金额共计59750元,从中非法获利8000元。

受江西省农业农村厅执法监督处委托,湖北晟明科技司法鉴定所作出鉴定,经鉴定涉案水稻品种“海南无名糯”田间鉴定含杂,含杂率为25.6%;通过对举报投诉的水稻田间测产表明,“海南无名糯”含杂造成减产,减产量为124218千克,该减产与“海南无名糯”品种含杂存在因果关系。

经泰和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认定,种子问题引起的减产损失为377623元。案发后,被告人汪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其亲属代其与被害人达成了赔偿协议书,其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300000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汪某某明知“海南无名糯”稻谷不是种子,仍冒充种子销售给他人种植,使生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销售伪劣种子罪。鉴于被告人汪某某具有自首情节,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且其自愿认罪认罚,该院依法对被告人汪某某减轻处罚,并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对其宣告缓刑。

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汪某某犯销售伪劣种子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一审宣判后,公诉机关未提起抗诉,被告人未提起上诉。(据“吉安法院”)

放大 缩小 默认
关于我们 |
在线订报
| 在线投稿 | 手机版
主办单位:市场信息报社
ICP证:晋ICP备1020160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