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跌落网红桥致伤残 经营公司承担主责

近年来,各地兴建的“网红桥”吸引众多游客,但由于存在风险,受伤后的赔偿主体和责任归属常引发争议。近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二师三坪垦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游客在景区网红桥游玩受伤的民事赔偿案件。

2024年夏,居民曾某购票进入乌鲁木齐某景区,在“网红桥”游玩时跌落受伤,医治后被鉴定为十级伤残,花费20余万元。曾某多次要求该景区的开发公司以及“网红桥”经营公司和现场管理人员骆某赔偿,协商无果后诉至法院。

法院查明,该景区的开发者为某旅投公司,“网红桥”项目是某建筑公司从某旅投公司承包土地后自己建设经营的娱乐项目,被告骆某是“网红桥”现场管理人员。

法院审理认为,曾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游玩风险有预见义务,应负一定责任;某建筑公司在经营“网红桥”项目中防护设施未达标、安全引导不足,应负主要责任;开发该景区的某旅投公司将场地交予某建筑公司经营,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连带责任。骆某履行的是职务行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最终,法院酌定被告某建筑公司对事故发生承担70%的责任,原告曾某自担30%的责任,被告某旅投公司对某建筑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潘从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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