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接04版)
案例8:
临汾侯马市某加油站加油卡预售未签合同案
【案情简介】
2024年11月14日,市场监管部门对某加油站因预售加油卡未与消费者签订合同(协议)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经查,当事人自2024年9月4日起,共预售47张92#汽油加油卡,均未与消费者签订合同或协议,货值43855元,违法所得4658.3元,当事人预售加油卡未与消费者签订合同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服务的,应与消费者签订合同或协议”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市场监管部门对当事人作出罚款9300元,并没收违法所得4658.3元,合计罚没款13958.3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分析】
本案中,当事人以预付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但未与消费者订立书面合同,约定商品或者服务的具体内容、价款或者费用、预付款退还方式、违约责任等事项,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市场监管部门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及时查处,有效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案例9:
运城市绛县古绛镇某水产店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欺诈消费者案
【案情简介】
2024年5月21日,消费者举报称绛县某水产店均存在缺斤短两的问题,损害消费者的利益,欺诈消费者,市场监管部门立即立案查处。经查,当事人使用的香海牌TCS-200型电子计价秤系2023年8月从一名不明身份人员处购买,且产品标签已被撕下,该店一直使用此秤至今。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六条及《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九项的规定:使用计量器具时不得破坏其准确度,损害国家和消费者利益;提供商品或服务中不得故意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或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根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该行为构成欺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六条及《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但鉴于当事人存在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及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当事人作出责令立即停止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欺诈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没收涉案电子计价秤一台、警告、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评析】
本案查处的是目前市场服务行业中经常存在的一种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当事人在计量器具上做文章,缺斤短两的现象时有发生,较为普遍,严重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对辖区水产等市场经营者通过在计量器具上做文章侵害消费者的违法行为,通过本案的查处,不仅提醒广大经营者应诚信经营,并且起到震慑作用,净化水产市场环境,维护市场秩序,起到查处一起,教育一片的作用。
案例10:
晋中市太谷区某电器经营部对商品的功能作虚假宣传案
【案情简介】
2024年8月,央视《财经调查》曝光太谷区某电器经营部存在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的问题,市场监管部门进行立案查处。经查,当事人在其经营场所通过播放视频、口头宣讲的方式,对其经营的氢水机和氢氧机进行宣传,宣传用语中出现“吸氢后头不疼了,睡眠好了,烧心好了,湿疹好了”等治疗疾病功效的内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构成虚假宣传。2024年10月12日,市场监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1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评析】
通过媒体监督,曝光该公司存在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等违法行为后,执法人员迅速立案查处,让更多的消费者不再被误导而做出错误的选择,避免自身权益受到侵害,切实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案例11:
朔州市朔城区某教育咨询有限责任公司虚假宣传及违反格式条款案
【案情简介】
2024年1月17日,市场监管部门对朔州市朔城区某教育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涉嫌误导消费者、其培训协议条款内容涉嫌减轻或者免除其自身责任的行为进行立案查处。经查,当事人无教育培训资质,悬挂“某某朔州分校”宣传牌匾,误导消费者签订协议并缴费的行为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构成虚假宣传,市场监管部门作出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当事人《课程安排收费表》中存在“住宿非协议,交10800元,不退不补;走读非协议,交9800元,不退不补”等免除自身责任的格式条款,其利用格式条款减轻或免除自身责任的行为违反《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款和第七条第三项规定,市场监管部门作出警告并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评析】
教育咨询公司为追求利益,存在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利用格式条款减轻或免除自身责任的行为,严重侵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秩序,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的决定,为广大消费者维权提供了法律保障,有力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据黄河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