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麦种遭受冻害减产 种子公司担责三成

春种一粒粟,秋收万颗子。种子是最基本的农业生产资料,种子的质量、特性以及是否科学种植、科学管理是影响农作物收成的重要因素,这关系到农民的切身利益,也关乎农业农村发展。农作物若因冻害导致减产而造成损失,应当由谁承担责任?近日,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小麦受冻减产引发的产品责任纠纷,法院最终判决种子生产销售者承担30%的赔偿责任。

2022年9月,种植大户老王从某种子公司购买麦种9500公斤,于10月底、11月初种植在302亩茬地内。12月初,老王发现麦苗出现发黄枯死症状,遂向种子公司反映小麦遭受冻害的情况,种子公司工作人员迟至2023年1月5日才到现场查看。后经双方协商,种子公司向老王提供10000公斤麦种进行补种。

2023年6月,小麦成熟,出现大幅减产,老王认为案涉麦种存在不耐冻的内在缺陷,且种子公司销售时明知麦种不耐冻还向其宣传麦种抗冻,导致其种植案涉麦种后出现麦苗死亡、补种后存在减产损失,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种子公司赔偿其减产损失24万余元。

连云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农业科学院的鉴定意见,案涉地块并非高中水肥田、第一次种植时间偏晚,地块的土壤及生产管理存在一定的限制性因素,老王作为多年的种植大户,在购买案涉麦种时未仔细查看宣传资料及包装袋上的种植事项,未选择符合案涉麦种的种植土壤及种植时间,老王对减产损失具有一定过错。

种子公司作为专业的种子生产及销售企业,在向老王推销麦种前并未前往老王的种植区域实地查看是否属于适宜种植的地块,且老王发现麦苗出现发黄枯死症状并及时反映,种子公司晚至一个月后才到现场查看情况,致使补种时间延迟,未及时进行科学技术指导,故种子公司对老王的麦地减产亦有一定过错。

综上,案涉麦地减产是由于土壤状况、天气原因、缺乏技术指导、生产管理不到位、补种时间过晚、首次种植时间略晚等诸多因素共同导致,综合以上因素,老王应承担主要责任,种子公司应承担次要责任,故判决种子公司对减产损失承担30%的赔偿责任。

一审判决作出后,老王不服,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经二审依法审理,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规定了“种子生产经营者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诚实守信,向种子使用者提供种子生产者信息、种子的主要性状、主要栽培措施、适应性等使用条件的说明、风险提示与有关咨询服务,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广大农资生产者、销售者,不仅要生产和销售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合格农资产品,也要依法履行科学指导和风险提示义务。广大农户和农业从业者,要到正规、诚信的种子企业或门店购买农资,也要认真阅读产品说明和注意事项,关注气候、种植区域、种植节令等方面对农作物生长的影响,提升科学种植、科学管理的意识,加强田间管理,保障丰产丰收。

(常恒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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