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产资源作为重要的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未经许可在合法采矿权确定的矿区范围外开采矿产资源属违法行为,将被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矿产资源除了煤、铁等常见的能源矿产和金属矿产,还包括石墨、黏土等非金属矿产,以及矿泉水、二氧化碳气体等水气矿产。日前,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在禁采区内擅自采挖黏土出售牟利的非法采矿案件,两名被告人被判处拘役并处罚金。
刘某、何某、王某(已另案处理)三人是朋友。2020年夏,王某位于密云区某村的公司院落被认定为违章建筑,需要拆除。王某联系朋友何某,让其雇佣司机驾驶钩机、铲车等设备对院内建筑进行拆除。为了节省建筑垃圾消纳费用,王某授意何某在院内开挖大坑就地回填建筑垃圾,挖掘过程中发现地下存在大量黄土资源。王某便与何某商议一起贩土挣钱,并让何某找人负责运输黄土。何某找到朋友刘某联系运输车辆。在王某的指使下,何某负责雇佣并安排司机使用机械设备挖掘黄土,刘某于2020年8月至10月分三次将挖掘出的140余车黄土运输至修路工地进行出售。后经他人举报,三人的违法行为被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查获。经鉴定,何某等人开采并销售的黄土系砖瓦用黏土矿产资源,累计挖掘量达2151.57立方米,销赃金额75304.95元(已另案追缴)。
根据刑法规定,违反国家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采矿罪。《关于明确北京市固体矿产资源开采有关问题的意见》明确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除合法采矿权确定的矿区范围外,北京市行政辖区范围内其他空间,均为固体矿产资源禁采区。
法院认为,刘某、何某的行为构成非法采矿罪。鉴于二人实施非法采矿犯罪系受他人指使,在共同犯罪中作用较小,到案后能如实供述事实,且均自愿认罪认罚,遂均予以从轻处罚。最终,密云区人民法院分别判处被告人刘某、何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子涵 徐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