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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碳”战略下关于碳审计发展的思考

□ 作者 □ 南京审计大学 朱雯婷

习近平总书记提出2030年实现“碳达峰”和2060年实现“碳中和”的战略目标,体现了中国在环境治理上的决心。实现“双碳”目标是衡量环境治理成效的关键指标,也是实现“第二个百年强国”战略目标的重要步骤。审计作为监管工具,应在“双碳”战略中发挥关键作用,保障我国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一、我国碳审计发展现状

(一)碳审计法规建设方面

自2013年起,中国在七个省市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并于2014年启动碳审计工作,这标志着中国在碳市场和环境监管方面取得重要进展。2016至2020年间,生态环境部提出了多个碳市场建设方案,为市场健康发展提供政策支持。2020年底“双碳”战略的提出和2021年全国碳交易市场的启动,标志着中国碳市场建设进入新阶段。国家出台了一系列规范性文件,如《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核查指南(试行)》和《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以规范碳审计工作。我国碳审计制度框架在中央政府指导下,结合地方实际情况,形成了纵向和横向制度结构。虽然有关碳审计的相关文件出台的并不少,但是由于碳审计业务本身的复杂性,还是亟待在制度建设和实际操作层面进行进一步的完善和优化。

(二)碳审计重点内容及形式方面

我国碳审计的主要主体是政府及相关单位。自2011年节能鉴定指引发布以来,部分审计事务所有意涉足碳审计相关业务。然而,2018年我国对碳审计机构和人员的资质条件进行了明确的规范,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第三方机构进入碳审计领域的步伐。

我国碳审计的主要客体最早是电力行业的相关国企,随之范围扩大,其他高能耗、排放易污染企业随之也加入其中,但是主体仍然是地方性国有企业。

由于同属于地方,不免存在利益相关的问题,因而国有企业监管部门和国有单位之间关系的独特性可能会对碳审计的独立性原则造成潜在影响。

审计机关通常采用专项审计和政策跟踪审计来监督节能减排工作。然而,这些审计方法周期长,覆盖面有限,主要针对高碳排放的重工业和财政部门。审计对碳排放的分析不够深入,整改工作由地方自行处理,这可能削弱监管效果。因此,需要增强碳审计的覆盖面、透明度和监管力度。

在“低碳经济”的时代背景下,结合我国当前实践,碳审计的主要工作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1.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对碳排放体系和内部控制体系的健全程度进行顶层设计和评估,确保企业在碳排放管理方面具备有效的内部监管机制。

2.专项资金分配使用审查:对专项基金的使用和配置进行严格的检查和监督,确保资金用于节能减排项目的有效实施。

3.信息真实性与合规性审查:对碳排放数据的真实性进行审核,确保交易认证、配额分配的合理性,同时关注企业在碳排放报告中的合规性。

4.政策落实与执行情况审核:对碳排放政策的制定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确保政策得到有效落实,包括政策的完整性、真实性和执行效果等方面。

这些工作共同构成了我国碳审计的主要内容,旨在推动企业在低碳发展道路上不断前进,同时确保政策的有效实施和资金的合理使用。

(三) 碳信息披露及相关应用方面

在披露形式和内容方面,上市公司的ESG报告内容日益丰富,其中环境维度的披露包括排放物、资源使用效率、气候变化等方面。许多公司在温室气体排放、废弃物排放、节能减排等方面披露了相应举措,但生物多样性保护方面的披露仍有提升空间。在气候议题方面,41%在披露中参考了TCFD框架,50%按照治理、战略、风险管理、指标和目标4个维度进行了较为详细的披露。然而,披露信息的可比性差,国内尚未建立完善的碳排放信息披露制度,缺乏统一的碳排放信息披露标准。

总体来看,我国在碳信息披露方面正在逐步提升,但仍面临诸多挑战,如缺乏统一标准、激励约束机制不足、第三方鉴证制度不完善等。

二、当前我国碳审计开展的阻碍

(一)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普适的上位法缺位。

法规不健全体现在两方面:一是法规矛盾,二是缺少上位法。多部门领导制定了法律规范性文件推动碳市场,但法规冲突需解决。审计时法规自相矛盾影响审计合理性。例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与《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监管主体不同。碳审计需健全法律制度保障。《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是最高参考文件,但上位法空白影响审计监督作用。现有文件效力层级低,缺乏上位法规定,弱化政府对碳业务管控。其他环境法律未规定碳达峰碳中和,碳交易制度未提及。

(二)碳审计的协同机制较弱

碳审计的发展主要依赖于国家审计,而内部审计和社会审计的作用有限。然而,形成国家、内部和社会审计的协同模式是必要的。尽管对碳审计的未来有所预估,但当前的协同机制仍面临挑战。社会审计和内部审计力量不足,重视程度不够,导致协同机制难以建立。国家审计中,审计机关与其他政府机关协调不足,碳信息平台未完全开放,影响了工作效率。社会审计和内部审计的合作也需加强。总体而言,我国碳审计的联动协同机制尚弱,未能充分发挥效力。

(三)碳审计专业人才缺乏

由于政府审计人员有限,碳审计需求却在增长,培养专业碳审计人才变得迫切。碳审计比财务审计复杂,需要专业知识,但目前审计人员中这类人才稀缺,因此培养碳审计人才显得尤为重要。

三、碳审计助力“双碳”落地的对策思考

(一)健全碳审计相关法律法规

首先,需制定“双碳”政策下的碳审计专项法律,并在审计准则中增加相关内容,强化法规与准则的协调。其次,地方政府应出台适应本地发展的法规,确保“双碳”政策有法律依据,结合当地情况具体化碳减排指标和法律责任,为碳审计提供实施保障,推动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实现。

(二)加强碳审计的联动协同机制建设

我国碳审计发展需建立国家、内部、社会审计协同网络,增强信息共享。三个主体应共同协作,发挥各自特征,形成三方监督合力。根据《审计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自2022年1月1日起,国家审计应强化企业碳审计业务引导和监管,核实社会审计报告。内部审计和社会审计应接受国家审计指导。同时,应在内部和社会层面共享碳审计结果,提高工作效率。

(三)加强专业人才队伍建设

为促进碳审计发展,需加强审计人员技能:掌握检测、测算、分析技能,全面了解碳基础知识。实时更新政策文件,关注法规政策变化。通过讲座和知识竞赛提升专业技能和知识储备。推动多学科结合,建立跨领域交流平台,培养复合型人才。同时,吸纳环境、工程技术、公共政策等领域的专家,参与审核工作,结合专家观点和国际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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