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青海省海东市两级法院审理的电信网络诈骗及关联犯罪案件呈现出涉案数量增加、罪名较为集中、作案手段翻新快、犯罪人员低龄化且文化程度偏低、涉案金额较大但追赃挽损比例较低、团伙组织分工明确等特点。近日,青海省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近年来全市法院开展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工作成效,并发布典型案例。
冒充客服吸引客户
获利虽小仍担刑责
2021年7月,刘某和雍某容经他人介绍下载“阿聊”软件并注册昵称为“浅笑”的账号,两人通过该账号接收一昵称为“雄鹰”的男子指令,获取被害人电话及个人信息,并使用个人电话按照“雄鹰”提供的话术拨打电话,询问对方是否需要贷款或从事兼职业务。若对方同意,则给对方发送由“雄鹰”提供的微信号或QQ号,由其他人实施下一步诈骗行为。
随后,刘某又相继介绍李某龙、马某良、马某林、冶某瑞4人下载“阿聊”软件并注册账户,并按照刘某提供的话术、被害人个人信息,以客服人员的名义向被害人拨打电话。该4人拨打电话的工作量及报酬由刘某、雍某容进行统计并经“雄鹰”审核后,由刘某通过雍某容使用的账户转账结算,几人分别获利5000元至8000元不等。另查明,上述6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该案审理期间各被告人预缴了退赔款和违法所得及罚金。
民和县人民法院认为,上述6名被告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仍然帮助他人诈骗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遂依法分别判处6名被告人十个月至四年七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000元至5000元不等;向被害人发还退赔款29.0087万元,对其退缴的违法所得和作案设备依法予以没收。一审判决后,被告人刘某等6人当庭服判。
提供设备绑定账户
帮助犯罪亦获刑罚
2021年7月,张某连受他人指使,乘坐火车到达安徽省合肥市,将其事先办好的3张银行卡及配套网银账户、手机银行账户、一张手机卡及绑定的微信账户一同提供给他人使用,并为其他电信诈骗人员提供人脸识别帮助。张某连因此获利一部手机。公安机关经在“国家反诈大数据平台”查询,张某连自2021年7月至8月,使用自己的银行卡帮助他人进行电信诈骗网络活动,涉及5起诈骗案件,资金流水达800余万元。
乐都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连主观上明知他人可能会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诈骗,仍有偿交付其本人实名认证并绑定的银行卡、手机号、微信号,为实施网络诈骗行为提供人脸识别,致使他人利用其提供的银行卡、微信号等实施犯罪,支付结算金额远超过20万元,属于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遂依法判处张某连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一审判决后,被告人张某连当庭服判。
自称领导诱骗转账
退赔赃款获刑罚
2019年9月,陈某金提出让陈某收购附有绑定手机卡、U盾及开卡人身份证复印件的银行卡,后陈某又联系李某俊并告知其办理银行卡。同年11月,李某俊谎称公司走账需要,让同事母某春为其办理了银行卡和电话卡。陈某从李某俊处获得该银行卡后,注册了支付软件用于查看银行卡账户变动情况,后又转交给陈某金,由陈某金寄往广西用于实施诈骗。
2019年12月,诈骗人员冒充青海某律师事务所主任,通过电话联系该所出纳员,称有一笔法律顾问酬金要打入该律所,并索要该律所对公账号,然后通过仿冒的单位领导QQ账号询问出纳有关事宜,又以资金周转为名诱骗出纳向指定账户转账。出纳信以为真,遂向母某春的银行卡转账36万元。
该笔资金到账后,卡内10万元立即被不明身份人员转走。陈某发现母某春账户内转进资金后,通过李某俊通知母某春以挂失、补办等方式固定资金,后又通过柜员机、支付宝、微信等渠道分赃。另查明,案发后公安机关扣押陈某支付宝账户余额7.37万元,其亲属主动退赔赃款3.13万元。李某俊亲属主动退赔赃款4.5万元。
平安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金、陈某、李某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负刑事责任。遂依法判处被告人陈某金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4万元;判处被告人李某俊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追缴违法所得退还被害人。
宣判后,被告人陈某金、李某俊、陈某不服,提起上诉。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徐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