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共场所不慎受伤,能否要求场所经营者承担赔偿责任?近日,山东省淄博市高青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在水上乐园摔倒受伤引发纠纷的案件,判决被告水上乐园对原告摔伤承担20%的责任。
李某前往某水上乐园处游玩,在完成冲浪项目准备去下一个项目时,途经楼梯时不慎摔倒受伤。经司法鉴定,李某右踝关节活动受限构成十级伤残,护理期限60天、误工期限180天、营养期限90天。李某就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伤残赔偿金、营养费、误工费等费用向法院提起诉讼。
高青法院审理认为,某水上乐园属于公共娱乐场所,作为经营者和实际管理人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因某水上乐园未举证证实其于涉案事故发生时在涉案事故发生地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故法院认为其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同时,李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当明白水上项目的潜在危险,从而更加谨慎保障自身安全,其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应承担主要责任。最终,法院认定原告李某对涉案事故的发生承担80%的责任,被告水上乐园承担20%的责任。(董阳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