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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公共空间意识和行为价值体系 推进公共管理效能和社会文明建设

作者 □ 姜永贞
2024年10月30日

公共空间意识和行为是现代文明的主要标志之一。公共空间,可分为显性空间和隐性空间,显性空间是指那些供人们日常生活和社会生活公共使用的室外空间,包括楼道、街道、广场、公园、体育场、公共绿地、公共图书馆、网络空间等公共场所。隐性空间是指对上述公共场所、公共事务进行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制度以及道德规范、契约精神等。公共空间是全体社会成员共同享有的公共资源,也是政府管理的主要内容。公共空间意识和行为是指人们对于公共空间的范围、功能、权属等的思想观念、心理认识和行为表现,是追求个体利益和整体利益相融共赢的前提和条件。其宗旨是让每一个个体在赖以生存的整体中理解自身,认识到个体尊严和价值是通过尊重整体价值和行为规则,维护共有利益和秩序来实现的,从而使个体树立“个体是整体的一部分”的主体意识,以主体的身份主动进入公共领域,追求公共目标、公共利益和个体目标、个体利益的共赢,达到个体素质提升、社会道德完善、社会秩序和谐以及降低社会管理成本,提升公共管理效能的作用。

一、公共意识和行为是个体意识和行为的凝结和升华

公共规范意识、公共利益意识、公共环境意识、公共参与意识,构筑了现代公共意识的底座,那么“公共性”在每个人身上折射出的现代素养,则标注了一个民族迈向现代化的文明高度。个体的主体性和独立性是现代社会所张扬的精神气质,这种主体意识和独立气质并非与公共意识所指代的整体意识相抵触,相反它是现代公共精神的前提和出发点。个体自由意识和行为的实现体现在个体尊严得到尊重,个体行为得到保护,个体价值得以实现。无数的个体就组成整体,每一个个体的自由意识和行为就构成整体的意识和行为,如此整体意识和行为就是无数个体共同的意识和行为。从这个意义上说个体共同意识和行为其本质上同整体意识和行为是一致的,公共意识正是个体自由意识的凝结和升华。具有公共意识意味着个人并没有把自己作为一个孤立的个人,而是把自己认同于一个与他人联系在一起的共同整体,自我应与他人一起努力寻找和发现彼此之间的共同联系,以这种共同联系来确定共同的规则。因此,公共意识一方面是个体自由的体现,另一方面又意味着是对于一个超越个体以外的共同整体的体现。

个体走向整体,融入整体,需要个体首先具有个体就是部分整体的主体意识,也即“公共空间也是我的”的意识,同时树立个体自由是通过不妨碍整体自由来实现,整体自由须有共同规则的执行和保护才能实现的意识。公共意识并非“期望公民必须变得无私并在行为上完全利他,但它确实意味着,公民有责任既要发现他们自己的个人利益也要发现群体利益,而对这一群体利益,他们负有契约性的自制的责任。”公民不仅需要拥有承诺公共文明的性情,而且必须能够理解它,即必须能够明白以更广阔的群体利益来理解自我利益,认识到符合群体利益的自利是社会性生活的必要前提,而社会性生活则是公民个体所不可避免的生活方式。正是这种对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关系的正确认知,促使公民主动进入公共领域,追求公共目标和公共利益。这样就使公民个体以整体主体的身份,自觉遵守和维护公共共同规则,从而实现公共空间的有序和稳定,实现个体的自由和价值。

二、构建公共空间意识和行为价值体系是落实“立德树人”的重要途径

党的十八大报告首次提出把“立德树人”作为教育的首要任务,坚强而有力地回答了这一事关党和国家前途命运的问题,具有里程碑意义。中华民族是重视德育和志趣高尚的民族。把“立德树人”摆在第一位,是因为万事从做人开始。党的十八大提出积极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实现这一要务,首先要弘扬和传承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同时更要培养公民的公共空间意识和行为,因为思想观念只有通过具体的意识和行为的培养,且形成常态,才能内化为思想自觉、行为自觉。有了公共意识和行为自觉,就会形成“尊重他人就是尊重自己,体谅他人就是体谅自己”的社会公德观念,就会形成“我为人人,人人为我”的公共秩序,从而真正落实“立德树人”的首要任务。

三、构建公共空间意识和行为价值体系是实现依法治国的重要措施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确定的总目标是继续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要从根本上实现这一任务,前提是公民必须具有公共空间意识和行为自觉,必须尊重公共规则和秩序。具有公共空间意识,自觉遵守公共空间的规则和秩序,本质上就是尊重国家、地方的法律、法规,体现了一种法治思维和法治精神。当每一个公民都有高度的公共空间意识和行为自觉,那么法治国家、法治社会就会基本形成。

当前,我国的社会公民法治意识正在增强,公共空间意识和行为自觉逐步形成。法治相对的是人治,人治的社会活动中,人和人的交往不多是遵循法律规则,更多的是凭借关系的生熟程度、感情的深浅程度,人们普遍缺乏公众距离和公共空间的理性认知和合理把控。当熟人社会向陌生人社会转变,依法治国成为治国基本方略,那么先进法治理念与传统行为习惯之间的碰撞使得公共意识缺失这一弱项尤为凸显。缘此,推进完善制度,依法治国,实现法治社会,培养公民的公共空间意识和行为自觉是重要措施,责任重大、意义深远。

四、构建公共空间意识和行为价值体系是提高政府管理效能的关键环节

现代行政管理多应用系统工程思想和方法,以减少人力、物力、财力和时间的支出与浪费,提高行政管理的效能和效率。可任何工作,归根结底首先是人的工作,不论是党员干部,还是人民群众,他们的思维方式和工作效率决定了政府行政管理的效率。

政府的行政管理更多的是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公共事务涉及的就是显性的、隐性的公共空间的管理。显性的公共场所需要安排管理人员管理、监督别人来规范遵守,从而产生尊重公共空间秩序的良好意识和习惯;隐性的管理思想、工作秩序、工作评价更需要制定规划、方案去落实,制定法律、法规来保障。通过法治宣传和教育,让尊重公共空间的意识和遵守公共空间的法律法规内容深入人心,内化为行为自觉,前置管理行为,从而产生有序行政,达到有效行政。

当前有些地区、部门干群感情淡薄,工作难以落实,行政效率低下。其根本原因是个人利益严重,公共利益意识淡薄。正如余秋雨先生所说,“中国文化对于公共空间一直比较黯然,总是强调上对得起朝廷,下对得起家庭亲情。但是在朝廷和家庭之间,有辽阔的‘公共空间’,这是中国文化的一个盲区。”这样,造成的结果是使规范公共空间、公共事务的相关法律、法规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和执行。一些干部“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思想仍然存在,部分群众对抗组织,集体上访的情况仍然存在等等。这些不和谐的现象,多是因为公共空间意识淡薄或缺失造成的,他们不清楚个人利益是在尊重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实现的,部门利益是在尊重全局利益的前提下实现的,因此构建公共空间意识和价值体系,并养成行为自觉,对提高行政管理效能和效率显得尤为重要。

五、构建公共空间意识和行为价值体系是建设文明社会的必要条件

党中央确定的“五位一体”总体布局,为我国的社会文明建设提出了更明确的目标。建设和谐社会美丽中国要从建设文明和谐社区、文明和谐城市做起,更要从建设文明公民做起。文明公民的培养必须从培养公民的公共空间意识开始,让他们爱护公共空间的基础设施,尊重公共空间的相关规定,践行社会公德,履行社会契约,维护公共事务管理的法律、法规,养成遵纪守法、自觉文明的习惯和素养。鲁迅先生曾言,“列国是务,其首在立人,人立而后凡事举”。当公民的公共空间意识提升,公共空间行为自觉养成,文明社会的建设就会水到渠成。

六、构建公共空间意识和行为价值体系的有效策略

首先是教育引导人民具有“公共空间的部分也是自己的空间”的主体意识努力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让人民自觉地把自己前途同祖国发展紧紧联系在一起,有力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其次,要注重普及公民法律知识,培养公共空间意识,规范公共空间行为自觉。大力宣传教育,努力提高全体公民的法律素养,养成遵纪守法习惯,培养公共空间意识。

最后是培养公民遵守道德规范。公共空间意识的培养和行为自觉的养成不仅需要硬规则的约束,还要靠软道德的引导。道德教育是培养公民公共空间意识的重要途径。这就需要我们高度重视并不断创新道德教育,以全体公民的自觉自律为实现途径,以社会舆论的正确导向来抑恶扬善,大力提倡道德教育和道德行为,减少社会的无序和混乱,降低社会管理成本,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此文曾获朔州市社科联优秀论文三等奖)

(作者单位:朔州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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