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三峡大学法学与公共管理学院 马茂峰
一、 劳动权与退休权的性质是什么
劳动权的性质似乎毫无疑问,劳动权是一项受益性权利,即当自己的劳动权无法得以实现之时可以请求国家去保护自己的劳动权利。但是对于退休权究竟是义务还是权利学界对此有些争议但是本人认为,退休权是一项权利而非义务。首先,根据宪法原文可知,退休人员可以请求国家保障其应有的权利,而宪法作为具有最高效力的法律,其原文的规定必然具有最高效力;其次,将该条文放在整个宪法中可发现本文采用的是权利义务统一的立法模式,但是与宪法中规定义务的条款是具有明显的区别,例如服兵役义务,纳税义务等。
所以劳动权是一种受益性权利,而退休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也是受益权。
二、 退休后劳动权是否受保护
全国法院大多是以退休后继续劳动是属于劳动关系来进行裁判的,其所引用的法条大多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的规定。
已届退休年龄的人员可区分为是否享有基本养老待遇两种情形,其中《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
关于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认定标准,应结合以下三种法定情形予以判定:
(一)劳动者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期间与用人单位产生争议的,应按照劳务关系法律关系处理。
(二)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用人单位未依法终止劳动合同且继续用工,同时未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双方劳动关系存续状态应继续予以确认。
(三)针对已解除劳动合同但因社会保险缴费年限不足未能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劳动者可通过补缴社会保险费用的方式实现养老保险权益。在此类人员再就业过程中与用工单位产生的纠纷,应当适用劳务关系处理原则。从以上裁判观点可见,退休后是否以劳动关系保护退休人员劳动权的主要标准在于当事人是否享有养老保险待遇。然而,若退休人员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将其与用人单位的关系认定为劳务关系是否能同样认为劳动权得到保护呢?
在《资本论》中认为,劳动权被认为是由工作权,工资报酬权,休息权,职业安全权,民主管理权,团结权等一系列权利构成的权利,在这个系统中,工作权是基础和前提,工资报酬权是核心,其他权利是保障。
通过对于前两个问题的分析我们可以得出一个结论,劳务关系保障了劳动权中的核心即工资报酬权,而其余的一些福利待遇在我国是由退休人员所享有的社会保险来予以负担。
三、 劳动权与退休权之间的关系
有些学者认为劳动权是受到退休权的限制,其理由主要在于当劳动者达到了法定的退休年龄之时,劳动单位就应当解除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本人认为这种看法是对于劳动权的范围以及劳动权本身的概念认识不清。虽然用人单位解除了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但是劳务关系也能对当事人本身享有的劳动权起到主要的保护,而不是完全让当事人的劳动权受到损害。因为劳动权当中最为重要的权利就是报酬权。
所以劳动权和退休权的关系究竟是什么呢?本人认为二者权利之间是一个不会互相打扰和限制的关系,而目前我国的做法也是佐证了相应的观点。其原因在于,劳动权与退休权都是受益权,都是通过国家作出一定的行为来满足权利人的利益。而退休权本身其实也是劳动权当中保障权的体现。在此做出一个小结并提出目前我国做法的一些不足之处。退休权和劳动权的性质都是受益权。退休后劳动权可以得到保护。两者权利之间的关系密切联系,退休权是劳动权的延伸,二者之间不会互相干扰。
但目前我国对于劳动权和退休权关系的处理有所不足,例如:退休后劳动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是劳务合同,若在工作期间受伤的并不会用工伤保险进行报销
四、 建议
(一)鉴于我国医疗的快速发展和老龄化的加剧,可以逐步将女性退休年龄与男性年龄同步。同步这项措施其实是对于女性劳动权利的一种保护。
(二)为了更好的保障退休后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应当让用人单位强制为退休人员在工作期间购买工伤保险。
最后,若无法做到第一点的建议,可以适当将退休后的相关福利待遇的年龄提前,例如免费乘车的年龄从60岁扩大至所有退休的人员,将免费体检的年龄也覆盖至所有退休人员。这样一来也是对于女性权益的一种保护,对于我国劳动权益和退休权益保护制度的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