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了专项治理工作开展以来的典型案例,笔者选取部分案例进行梳理,通过以案释法,提醒广大人民群众进一步提高对医疗美容行业产品和服务的辨识能力,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无证手术造成伤残
非法行医判缓两年
2019年下半年,陈某在未依法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的情况下,非法从事行医活动,先后为周某、葛某、黄某等人实施提眉、祛眼袋等医疗美容手术,非法获利12230元。黄某手术后,出现左眼肿胀、左眼下直肌肿胀、左眼球受压症状,致左眼视神经萎缩、左眼无光感等症状。经鉴定,黄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左眼盲目5级评定为八级伤残。
2021年4月29日,陈某至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陈某赔偿黄某37万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陈某退出违法所得12230元。
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陈某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非法行医,情节严重,构成非法行医罪。鉴于被告人具有自首、积极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退出违法所得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依法对陈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万元,扣押在案的违法所得1223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宣判后,被告人表示服判,现判决已生效。
法官庭后表示,被告人给被害人实施的提眉、祛眼袋等行为,属于《医疗美容项目分级管理目录》规定中的美容外科一级项目,必须严格依照相关规定才能实施。被告人不具备相应资质,其出于非法牟利的目的从事上述活动,对他人的身体健康造成严重损害,依法构成非法行医罪。
赠品添加有害物质
造成损伤获刑罚金
2019年至2020年间,胡某作为某贸易公司实际控制人,为使公司销售的化妆品有更好的美白效果,与高某某共同商议生产含汞化妆品。经胡某联系,由某贸易公司购买化妆品空瓶,通过快递发送给高某某。高某某购买含汞化妆品膏体,分别生产灌装含汞焕肌霜、焕颜霜化妆品后销售给某贸易公司,销售金额14万余元。胡某伙同他人将上述化妆品以赠品方式与正装化妆品捆绑,向代理商史某某等人销售,销售金额20万余元。
张某某从史某某处购买上述化妆品使用后造成肾损伤。经鉴定,送检的焕肌霜样品汞项目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张某某汞中毒与使用汞含量超标的化妆品存在因果关系,肾损伤符合轻伤二级。随后,检察机关就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与被告人胡某、高某某达成调解;被告人胡某、高某某已赔偿被害人张某某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丰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单位某贸易公司、被告人高某某在生产、销售产品中,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其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告人胡某作为被告单位某贸易公司实际经营人,决策、组织、领导被告单位实施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行为,系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其行为亦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法院依法对被告单位某贸易公司判处罚金15万元;对被告人胡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0万元;对被告人高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
高某某、胡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庭后表示,日常生活中,消费者往往更注重查验正装商品是否具备相关生产资质、使用效果等,对赠品的关注度一般较低。本案中,含汞的化妆品是赠品,被告人将之与正装化妆品搭售,以此逃避监管。添加汞的化妆品可以在短期内达到美白的效果,但长期使用会损害皮肤,还有可能引发肾脏、神经系统等多方面器官受损。在此提醒广大消费者,购买产品时,既要注重识别正装产品的质量,也要重视赠品等附随产品的质量,以免遭受财产损失,甚至身体损害。
超越资质实施手术
构成欺诈退一赔三
张某到某美容医疗门诊部实施美容手术,门诊部在对张某进行了相关检查和签署术前告知书后,对张某行全身麻醉并实施了“肋软骨+假体隆鼻术”等美容手术,张某向门诊部支付6万余元,其中鼻部手术费用为3万余元。《江苏省手术分级目录(2017版)》规定,肋软骨移植隆鼻术属于四级手术,该门诊部在为张某手术时仅具备国家卫生部公布的美容外科项目中一、二级手术资质。
后张某认为该门诊部在为其提供服务时尚未取得相应的资质,为其做肋骨垫鼻尖手术属超范围经营,构成欺诈,遂诉至法院,要求退还美容手术费并支付三倍惩罚性赔偿金。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美容医疗门诊部是否构成欺诈以及是否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于惩罚性赔偿的规定。美容医疗机构作为医疗服务的提供者,应当具备相应的执业资格,门诊部在为张某行“肋软骨+假体隆鼻术”时未取得相应资质,且未将该情况告知张某,应当认定构成欺诈。张某作为消费者请求其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据此,法院遂判令美容医疗门诊部退还张某隆鼻手术费用,并支付三倍惩罚性赔偿金。美容医疗门诊部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罗莎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