妹妹一直照顾身患重病的哥哥一家人,哥哥一家人先后去世后,妹妹是否有权继承哥哥的遗产?近日,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法院查明,王老汉的儿子王先生、儿媳刘女士、孙子小王均先于王老汉去世。王先生和刘女士生前曾共有一套房屋,王先生一家去世后,王老汉与亲家张老太无法就该房屋份额达成一致,遂诉至法院。
王女士称,哥哥一家三口因病先后去世,在三人患病期间均由自己代为料理家务及住院期间的护理照顾,并由自己办理丧事。
房山法院对此案审理后认为,王女士作为王先生的妹妹,虽不是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但其在王先生或刘女士患病期间尽了主要的照顾义务,不能仅以物质、金钱付出的多少来衡量扶养人是否尽到扶养义务,具体细微的生活照料同样是一种扶养行为,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对此应予以积极评价。
据此,法院认定王女士对王先生、刘女士夫妇尽了较多的扶养义务,应分给王女士适当的遗产,综合考虑各方权益后,法院判决王女士继承涉案房屋20%的份额。(王希)